12萬元個稅申報薪酬總額是否含外地收入
問:我是南京人,2014年上半年在外地工作,下半年在南京工作,在2015年做12萬元申報。填寫薪酬總額的時候寫外地加南京,還是只統(tǒng)計南京的呢?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62號)第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年所得12萬元以上,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取得以下各項所得的合計數(shù)額達到12萬元:工資、薪金所得;第十條第一、二款規(guī)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一)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二)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因此,在進行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時,需匯總全年工資、薪金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