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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綜合利用產(chǎn)品和勞務增值稅優(yōu)惠目錄最新變化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qizhenzhen 2022/03/16 12:08:40 字體:

資源綜合利用產(chǎn)品和勞務增值稅優(yōu)惠目錄(2022 年版)于2022年3月1日開始實施啦!2022 年版優(yōu)惠目錄和2015版優(yōu)惠目錄相比,增加了新的項目,部分修改了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chǎn)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有的項目提高了退稅比例。具體有哪些新變化呢?我們一起看一看。

資源綜合利用產(chǎn)品和勞務增值稅優(yōu)惠目錄變化表

類別

序號

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

綜合利用產(chǎn)品和勞務名稱

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

退稅比例

一、共、伴生礦產(chǎn)資源


無變化

無變化

無變化

無變化

二、廢渣、廢水(液)、廢氣

2.3

磷石膏

(新增項目)

墻板、砂漿、砌塊、水泥添加劑、建筑石膏、α型高強石

膏、Ⅱ型無水石膏、嵌縫石膏、粘結石膏、現(xiàn)澆混凝土空

心結構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機械噴涂抹灰石膏、土壤

調理劑、噴筑墻體石膏、裝飾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

產(chǎn)品原料 40%以上來自磷石膏。

70%

2.4

“建(構)筑廢物”修改為“建筑垃圾”。

“建筑砂石骨料”修改為“建設用再生骨料、建筑垃圾制作燒結制品、道路材料、建設用回填材料。”

修改后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

1.產(chǎn)品原料 7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注:比例由90%降為70%)

2.產(chǎn)品以建筑垃圾為原料的,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

—2010)或《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 25176—2010)或《燒結普通磚》(GB/T5101—2017)或《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無機混合料》(JC/T 2281—2014)或《再生骨料地面磚和透水磚》(CJ/T   400—2012)

或《再生骨料透水混凝土應用技術規(guī)程》(CJJ/T 253—2016)或《水泥基回填材料》(JC/T 2468—2018)或《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實心磚》(JG/T 505—2016)或《建筑用輕質隔墻條板》(GB/T 23451—2009)或《玻璃纖維增強水泥輕質多孔隔條板》(GB/T 19631—2005)或《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微粉》(JG/T   573—2020)或《建筑固廢再生砂粉》(JC/T 2548—2019)的技術要求;以煤矸石為原料的,符合《建設用砂》(GB/T 14684—2011)或《建設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11)規(guī)定的技術要求;

3.建筑垃圾資源化項目年處置生產(chǎn)能力不低于 25 萬噸。

50%

(無變化)

2.13

廢礦物油

(無變化)

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yè)油料

(無變化)

新增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

1.已建廢礦物油綜合利用單個建設項目的廢礦物油年利用能力不得低于 1萬噸(已審批的地方危廢中心除外)。新建、改擴建企業(yè)單個建設項目年利用能力不得低于 3 萬噸。年利用能力依據(jù)該項目環(huán)境評價報告書和相應環(huán)評批文上批準的數(shù)量;

2.廢礦物油提煉再生潤滑基礎油綜合能源消耗應低于 900 千瓦時/噸。

50%

(無變化)

2.14

環(huán)己烷氧化廢液、

新增“(包括輕質油、皂化液、濃縮液等)”

環(huán)氧環(huán)己烷、正戊醇、醇醚溶劑

新增:水泥生料助磨劑

1.產(chǎn)品原料9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納稅人必須通過ISO9000、ISO14000認證。

(此項無變化)

50%

(無變化)

2.15

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yè)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

(無變化)

再生水

(無變化)

1.產(chǎn)品原料100%來自所列資源;(此條無變化)

2. 產(chǎn)品符合《再生水水質標準(SL368—2006)規(guī)定的技術要求。修改為:”產(chǎn)品應達到相關用途的再生水水質標準?!?/span>

比例由50%提高到70%

2.17

含油污水、有機廢水、污水處理后產(chǎn)生的污泥,油田采油過程中產(chǎn)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資源發(fā)酵產(chǎn)生的沼氣

(此項無變化)

微生物蛋白、燃料、電力、熱力

新增“土壤調理劑”,刪除“干化污泥”。

產(chǎn)品原料或燃料9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其中利用油田采油過程中產(chǎn)生的油污泥(浮渣)生產(chǎn)燃料的,原料6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此項無變化)

比例由70%提高到90%

2.20

工業(yè)廢氣

新增:“氯化氫廢氣、工業(yè)副產(chǎn)氫”。

高純度二氧化碳、工業(yè)氫氣、甲烷

新增:“燃料電池用氫、純氫、高純氫和超純氫、(液)氯氣”。

修改后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

1.產(chǎn)品原料95%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高純度二氧化碳符合《高純二氧化碳》(GB/T 23938—2009),工業(yè)氫氣符合《氫氣 第 1 部分 工業(yè)氫》(GB/T 3634.1—2006),甲烷符合《純甲烷和高純甲烷》(GB/T 33102—2016),(液)氯氣符合《氯氣安全規(guī)程》(GB11984—2008)規(guī)定的技術要求,燃料電池用氫符合《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汽車用燃料   氫氣(GB/T 37244—2018),純氫、高純氫和超純氫符合《氫氣 第 2 部分:純氫、高純氫和超純氫》(GB/T 3634.2—2011)。

70%

(無變化)

2.21

轉爐煤氣、高爐煤氣等,化工尾氣,生物質合成氣、垃圾氣化合成氣等

(新增項目)

變性燃料乙醇(純度≥99.5%)

1.產(chǎn)品原料 85%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乙醇等符合《變性燃料乙醇》(GB 18350-2013)規(guī)定的技術要求。

70%

三、再生資源

3.1

廢舊電池及其拆解物

(無變化)

此項修改為:金屬鹽(碳酸鋰、氯化鋰、氟化鋰、氯化鈷、硫酸鈷、硫酸鎳、硫酸錳)、氫氧化鋰、磷酸鐵鋰

修改后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

1.產(chǎn)品原料中95%以上利用上述資源;
  2.鎳鈷錳氫氧化物符合《鎳鈷錳三元素復合氫氧化物》(GB/T   26300—2020),碳酸鋰符合《碳酸鋰》(GB/T 11075—2013),氯化鋰符合《無水氯化鋰》(GB/T 10575—2007),氟化鋰符合《氟化鋰》(GB/T 22666—2008),氯化鈷符合《精制氯化鈷》(GB/T 26525—2011),硫酸鈷符合《精制硫酸鈷》(GB/T 26523—2011),硫酸鎳符合《精制硫酸鎳》(GB/T

26524—2011),氫氧化鋰符合《單水氫氧化鋰》(GB/T 8766—2013)規(guī)定的技術要求;

3.從事再生利用的企業(yè),鎳、鈷、錳的綜合回收率應不低于 98%,鋰的回收率不低于 85%,稀土等其他主要有價金屬綜合回收率不低于 97%。采用材料修復工藝的,材料回收率應不低于 90%。工藝廢水循環(huán)利用率應達 90%以上。

比例由30%提高到50%

3.5

報廢汽車、報廢摩托車、報廢船舶、廢舊電器電子產(chǎn)品、廢舊農(nóng)機具、報廢機器設備、廢舊生活用品、工業(yè)邊角余料、建筑拆解物等產(chǎn)生或拆解出來的廢鋼鐵

(此項無變化)

煉鋼爐料

(無變化)

修改后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

1.產(chǎn)品原料95%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煉鋼爐料符合《廢鋼鐵》(GB   4223—2017)規(guī)定的技術要求;

3.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對相關廢舊產(chǎn)品拆解規(guī)定了資質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

4.納稅人符合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廢鋼鐵加工行業(yè)準入條件》的相關規(guī)定;  

5.煉鋼爐料的銷售對象應為符合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鋼鐵行業(yè)規(guī)范條件》并公告的鋼鐵企業(yè)(不包含鑄造企業(yè))

30%

 3.7

廢塑料、

“廢舊聚氯乙烯(PVC)制品、廢鋁塑(紙鋁、紙塑)復合紙包裝材料”修改為“廢的塑料復合材料”。

修改為:改性再生塑料、再生塑料顆粒、再生瓶片、塑料粉碎料、再生塑料制品、廢的塑料復合材料再生的產(chǎn)物、塑料化學再生的產(chǎn)物。

修改后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

1.產(chǎn)品原料7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化纖用再生聚酯專用料雜質含量低于0.5㎎/g、水分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樹脂乙醛質量分數(shù)小于等于1ug/g;

3.納稅人必須通過ISO9000、ISO14000認證。

4.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再生瓶片類企業(yè)年廢塑料處理能力不低于 20000 噸;

5.塑料再生造粒類企業(yè)年廢塑料處理能力不低于 3000 噸;

6.塑料再生加工相關生產(chǎn)環(huán)節(jié)的綜合電耗低于 500 千瓦時/噸廢塑料;

7.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再生瓶片類企業(yè)與廢塑料破碎、清洗、分選類企業(yè)的綜合新水消耗低于 1.5 噸/噸廢塑料。塑料再生造粒類企業(yè)的綜合新水消耗低于 0.2 噸/噸廢塑料。

比例由50%提高到70%

3.8

廢農(nóng)膜

(新增項目)

再生塑料制品、再生塑料顆粒

1.產(chǎn)品原料 7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納稅人必須通過 ISO9000、ISO14000 認證。

100%

3.10

廢舊輪胎、廢橡膠制品

(無變化)

翻新輪胎、再生橡膠、

刪除“膠粉”、新增:“橡膠粉、廢舊輪胎/橡膠再生油、廢舊輪胎/橡膠熱裂解炭黑”

1.產(chǎn)品原料7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比例由95%降為70%)

修改為:2.橡膠粉符合《硫化橡膠粉》(GB/T 19208—2020);翻新輪胎符合《載

重汽車翻新輪胎》(GB 7037—2007)或《轎車翻新輪胎》(GB 14646—2007)或《工程機械翻新輪胎》(HG/T 3979—2007),再生橡膠符合《再生橡膠   通用規(guī)范》(GB/T 13460—2016),廢輪胎/橡膠再生油符合《廢輪胎/橡膠再生油》(T/CTRA 01—2020),廢輪胎/橡膠熱裂解炭黑符合《廢舊輪胎裂解炭黑》(HG/T 5459—2018)、《廢輪胎、廢橡膠熱裂解技術規(guī)范》(GB/T 40009—2021)規(guī)定的技術要求;

3.納稅人必須通過 ISO9000、ISO14000 認證;

新增:4.廢舊輪胎綜合利用企業(yè)廠區(qū)土地使用手續(xù)合法(租用合同應不少于 15年);

新增:5.輪胎翻新能源消耗:預硫化法綜合能源消耗低于 15 千瓦時/標準折算條,模壓法綜合能源消耗低于 18 千瓦時/標準折算條。廢輪胎加工處理能源消耗:從整胎破碎起計,再生橡膠生產(chǎn)綜合能源消耗低于 850 千瓦時/噸(新型塑化裝備除外);橡膠粉生產(chǎn)綜合能源消耗低于 350 千瓦時/噸(40 目以上除外);熱裂解處理綜合能源消耗低于 200 千瓦時/噸,其中破碎工序能源消耗低于 120 千瓦時/噸,熱裂解工序能源消耗低于 80 千瓦時/噸。

比例由50%提高到70%

3.11

化學纖維及其制品、

“廢棄天然纖維”修改為“廢棄天然纖維及其制品”、新增“多種廢棄纖維混合物及其制品”

纖維紗及織布、無紡布、氈、粘合劑及再生聚酯產(chǎn)品、

新增“漿粕、再生纖維、復合板材、生態(tài)修復材料”

修改后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

1.生產(chǎn)再生聚酯產(chǎn)品原料 100%來自所列資源;

2.生產(chǎn)其他產(chǎn)品原料 7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比例由50%提高到70%

3.13

廢玻璃

(無變化)

玻璃熟料

(無變化)

修改后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

1.產(chǎn)品原料 9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產(chǎn)品符合《廢玻璃分類及代碼》(GB/T 36577—2018)的技術要求;

3.廢玻璃分揀不得采用水洗方式。

比例提高到90%

(2015年按50%;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0號調為70%)

3.14

鎘渣

(新增項目)

金屬鎘

產(chǎn)品原料 99%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100%

四、農(nóng)林剩余物及其他

4.1

廚余垃圾、畜禽糞污、稻殼、花生殼、玉米芯、油茶殼、棉籽殼、三剩物、次小薪材、農(nóng)作物秸稈、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資源發(fā)酵產(chǎn)生的沼氣

(此項無變化)

生物質壓塊、沼氣、電力、熱力

新增:“生物質破碎料、生物天然氣、熱解燃氣、生物油”

  1. 1.       產(chǎn)品原料或者燃料8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納稅人符合《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規(guī)定的技術要求。

(注:《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01修改為“《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

100%

(無變化)

4.2

三剩物、次小薪材、農(nóng)作物秸稈、沙柳

新增:“玉米芯”

纖維板、刨花板,細木工板、生物炭、活性炭、栲膠、水解酒精、纖維素、木質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箱板紙

(無變化)

產(chǎn)品原料95%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無變化)

比例由70%提高到90%

五、資源綜合利用勞務

5.1

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

(無變化)


新增:生活垃圾處理應滿足《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2014)或《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6889—2008)規(guī)定的技術要求。

70%

(無變化)

5.2

污水處理勞務

(無變化)


污水經(jīng)加工處理后符合《城鎮(zhèn)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規(guī)定的技術要求或達到相應的國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直接排放限值。

(無變化)

70%

(無變化)

需要注意:

納稅人從事《目錄》2.15“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yè)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項目、5.1“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5.2“污水處理勞務”項目,可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三”規(guī)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選擇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一經(jīng)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選擇適用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滿足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三”有關規(guī)定以及《目錄》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相關資料留存?zhèn)洳椤?/p>

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wǎng)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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