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自產起重設備并提供安裝按照混合銷售嗎
問:我單位銷售自己單位生產的起重設備并提供安裝服務,增值稅可以按照混合銷售來計算嗎?
答:不能。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yè)勞務的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而安裝起重設備屬于建筑業(yè)范圍。
問:我單位銷售自己單位生產的起重設備并提供安裝服務,增值稅可以按照混合銷售來計算嗎?
答:不能。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yè)勞務的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而安裝起重設備屬于建筑業(y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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