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用公司自銷商品一批,進項稅是否要轉出
問: 我公司最近領用公司自銷商品一批,進項稅是否要轉出?銷售清單上單位名稱是否直接填寫本公司名稱?
答:公司領用自銷商品,這個問題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一)如領用的自銷商品用于內部經營使用的(如辦公用品等),上述行為屬購進貨物用于生產經營,公司應在領用時辦理內部領用手續(xù),不得開具發(fā)票,也不用計提銷項稅金;(二)如領用的自銷商品用于招待客戶的(如煙酒等),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上述行為屬購進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商場應做進項稅額轉出,同時不應開具發(fā)票;(三)如領用的自銷商品用于贈送他人的,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的規(guī)定,上述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企業(yè)應計提銷項稅金,同時允許開具普通發(fā)票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如贈送企業(yè)是一般納稅人)。法規(guī)依據:1、《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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