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銷售2013年8月1日以前購進的小汽車,適用稅率是多少
答:固定資產中的小汽車從2013年8月1日起,其進項稅額準予抵扣。一般納稅人銷售2013年8月1日之前購進的小汽車,可以采用簡易計稅方式,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只能開具3%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如果公司放棄稅收優(yōu)惠按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稅款,則可以給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答:固定資產中的小汽車從2013年8月1日起,其進項稅額準予抵扣。一般納稅人銷售2013年8月1日之前購進的小汽車,可以采用簡易計稅方式,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只能開具3%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如果公司放棄稅收優(yōu)惠按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稅款,則可以給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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