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以銀行承兌匯票支付,按貸款服務按6%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嗎
【問題】
我公司銷售的商品已給客戶開具發(fā)票,現(xiàn)在客戶以銀行承兌匯票支付,我公司收取承兌利息,給客戶按貸款服務按6%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嗎?
【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fā)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jù);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綜上規(guī)定,您公司收取的銀行承兌匯票利息,屬于價外費用,應按銷售商品的稅收分類與編碼及對應的增值稅稅率開具增值稅發(fā)票,不能按貸款服務按6%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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