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客戶報銷的飛機票取得電子發(fā)票是否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問題】
給客戶報銷的飛機票取得了民航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是否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guī)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給客戶報銷的飛機票屬于您公司的交際應酬費,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取得的民航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不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