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企業(y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進項加計扣除抵減應納稅額嗎
【問題】
我公司是餐飲企業(yè),4月1日之后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進項加計扣除抵減應納稅額嗎?
【答案】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第一條第(七)項 生活服務。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xiāng)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y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根據上述規(guī)定,餐飲服務屬于生活服務,只要您公司取得的餐飲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4月1日及之后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進項加計扣除抵減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