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規(guī)定繳納社保稅務會有何處罰,滯納金如何征收
河北省一公司未按規(guī)定繳納社保的,稅務會有何處罰,滯納金如何征收?
【答案】
參考《河北省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冀地稅發(fā)〔2009〕17號印發(fā),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修改并發(fā)布)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后,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責令限期申報繳納。責令限期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繳納后,繳費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拒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shù)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三十二條 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匿、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
?。ǘ┮虿辉O賬冊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
(三)因其他違法行為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