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可以用留抵進項稅額抵減應交增值稅及滯納金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問題的通知》(國稅〔2004〕112號)第一條、對納稅人因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而產(chǎn)生期末留抵稅額的,應以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有關處理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4]1197號)第一條、當納稅人既有增值稅留抵稅額,又欠繳增值稅而需要抵減的,應由縣(含)以上稅務機關填開《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式樣見附件)一式兩份,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各一份。
第二條、抵減欠繳稅款時,應按欠稅發(fā)生時間逐筆抵扣,先發(fā)生的先抵。抵繳的欠稅包含呆賬稅金及欠稅滯納金。確定實際抵減金額時,按填開《通知書》的日期作為截止期,計算欠繳稅款的應繳未繳滯納金金額,應繳未繳滯納金金額加欠稅金額為欠繳總額。若欠繳總額大于期末留抵稅額,實際抵減金額應等于期末留抵稅額,并按配比方法計算抵減的欠稅和滯納金;若欠繳總額小于期末留抵稅額,實際抵減金額應等于欠繳總額。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由縣(含)以上稅務機關填開《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通知書》后,企業(yè)可以用留抵進項稅額抵減應交增值稅及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