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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有價證券的核算

來源: 讀者上傳 編輯: 2009/11/04 10:51:14  字體:

  (一)定義:是國家和企業(yè)依照法定程序發(fā)行的,約定在一定時期內還本付息的信用憑證。

  (二)行政單位購買有價證券的辦理規(guī)定:

  1.行政單位按有關規(guī)定,只能購買中央財政發(fā)行的國家公債,不能購買其他有價證券。

  2.行政單位購買有價證券的資金來源,只能是有權自行支配的結余資金,不能因購買有價證券而影響履行行政職責的財力保證。

  3.行政單位購買有價證券,不能列作支出預算。

  4.有價證券的利息收入和轉讓證券取得的收入與賬面成本的差額,記入當期收入,反映在“其他收入”賬戶中。不能作為福利費處理或設立“小金庫”。

  5.行政單位購入的有價證券,應視同貨幣資金一樣保管,做到賬券相符。

  (三)主要賬務處理:

  1、行政單位購入有價證券時:

  借:有價證券(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

   貸:銀行存款

  2、兌付本息時:

  借:銀行存款

   貸:有價證券(本金)

     其他收入——利息收入(利息)

責任編輯: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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