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就完成特定工程項目的建筑施工、設備安裝和工程保修等工作內容,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目前,我國建筑工程廣泛使用的是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4日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在對某工程結算中發(fā)現(xiàn),一些合同簽訂中存在諸多問題,產生了工程結算爭議,建議有關各方應從以下幾方面把握合同簽訂:
一是保持合同、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的一致性。隨著工程招投標的廣泛實施,大多數(shù)工程施工合同都是履行招投標程序后簽訂的,而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了合同、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的一致性,否則合同無效且將被責令改正。這種一致性要求包含了工期、造價、計價方式、質量要求等實質性內容。
二是參照通用條款規(guī)定完整填寫合同種類。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條款23.2條規(guī)定了三種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即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實際中,專用條款23條往往被亂填一通:將固定價格合同填入可調價格合同欄目中或固定價格合同而不約定風險范圍,導致合同不完整并在結算時產生爭議。而專用條款23.3條是在采用可調價格合同時填寫其他調整因素的,簽訂固定價格合同不需填寫。
由于通用條款未將合同進一步細分,因此專用條款如能進一步明確單價和總價合同則合同更加明晰。事實上當清單計價廣泛推廣后,其采用合同基本為固定單價或可調單價合同,而當工程造價較低、圖紙明確、工期較短時,簽訂固定總價合同更便于造價控制。
三是謹慎填寫專用條款中承包人工作與發(fā)包人工作部分。由于這兩項是雙方的義務,其是否正確填寫將影響工程造價,應在認真閱讀通用條款中的對應內容后再填入專用條款。否則當本應由承包方承擔的施工場地內道路鋪設、維護費用被填成由發(fā)包方負責時,該臨時道路的簽證便鋪天蓋地而來,壞一次簽證一次,造成工程價款增加,而實際上這些費用已經包含在清單中的臨時設施費用中。
四是實事求是填寫發(fā)包人派駐的工程師。專用條款中發(fā)包人派駐現(xiàn)場的工程師是代表發(fā)包方行使簽證、變更、質量監(jiān)督等權力的,因此應如實填寫該項,避免簽證、變更中的發(fā)包方簽字人與此處不一致產生結算糾紛。
五是慎用補充條款。一些合同中,雙方在補充條款中長篇大論,一些內容還與前面內容矛盾,導致結算爭議。因此應慎用補充條款,將需進一步明確、補充的內容寫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