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及時接收最新考試資訊及
備考信息
1.會計人員在年度結束后,應將各種賬簿、憑證和有關資料按順序裝訂成冊,統(tǒng)一編號、歸檔保管。
2.納稅人的賬簿(包括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會計憑證、報表和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納稅資料,除另有規(guī)定者外,保存10年,保存期滿需要銷毀時,應編制銷毀清冊,經(jīng)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后方可銷毀。
3.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下一篇:違反賬簿、憑證管理的法律責任
Copyright © 2000 - yinshua168.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jīng)營許可證 京公網(wǎng)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