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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納稅人賬簿保管的要求

來源: 北京中小企業(yè)網(wǎng) 編輯: 2010/09/23 14:45:46  字體:

  1.會計人員在年度結束后,應將各種賬簿、憑證和有關資料按順序裝訂成冊,統(tǒng)一編號、歸檔保管。

  2.納稅人的賬簿(包括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會計憑證、報表和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納稅資料,除另有規(guī)定者外,保存10年,保存期滿需要銷毀時,應編制銷毀清冊,經(jīng)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后方可銷毀。

  3.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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