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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招投標審計實務研究

2007-8-9 16:9 《交通財會》·孫鐵強 【 】【打印】【我要糾錯

  一、 目前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投標工作存在的問題

  1. 招標人以專業(yè)性強、工程期限緊等原因為由,對工程建設項目施工不進行招標。

  2. 有些招標人應公開招標發(fā)布信息而不公開,直接選定幾家施工單位入圍投標。

  3. 招標人搞假招標,“明招暗定”。假招標就是招標人通過種種弄虛作假的方式“明招暗定”,招標人從中謀取不正當?shù)睦妗@纾耗彻こ探ㄔO項目施工招標中,業(yè)主經(jīng)過資格預審,確定了5家投標單位,組織了龐大的考察隊伍對擬參加投標單位進行了考察。而實際上,在考察前業(yè)主就已經(jīng)確定了1家意向單位,在開標過程中業(yè)主以種種理由(借口)讓其中標。

  4.“明價投標”。由于施工招投標是在工程項目投資批準后才得以進行的工作,投標人以批準的計劃投資作參考投標報價的話,會使投標的競爭程度黯然失色,而在計劃投資“指導下”中標的工程極易埋下突破投資的隱患。

  5.泄露標底,影響招投標工作正常進行。標底在開標前要嚴格保密,如有泄露,對責任者要嚴肅處理直到法律制裁。

  6.招標文件對有些項目內(nèi)容要求不夠明確,導致各家投標書內(nèi)容不盡統(tǒng)一的現(xiàn)象。因此,應規(guī)范投標書的格式及內(nèi)容,如交貨方式、付款方式、驗收標準、違約責任、三材用量、主要工程量等能為確定合理的標的打下良好的基礎,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7.存在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標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現(xiàn)象。

  8.在評標過程中,存在改變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的現(xiàn)象。

  9.存在提供給評標委員會的工程建設項目基礎資料不及時、不全面的現(xiàn)象。

  10.存在投標人提交的優(yōu)越于招標文件中技術標準的備選投標方案所產(chǎn)生的附加收益,都考慮進評標報價中的現(xiàn)象。只有符合招標文件的基本技術要求且評標價最低或綜合評分最高的投標人,其所提交的備選方案方可予以考慮。

  11.違反規(guī)定確定中標人。不按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的順序確定中標人,或者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12.存在招標人向投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條件的現(xiàn)象。

  13.中標后招標雙方簽訂所謂“附加合同”,使得招投標工程流于形式。

  14.投標人相互串通搞“陪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人之間“陪標”。有些施工單位為了使自己“合法中標”,私下找?guī)讉施工單位給其“陪標”;而陪標施工單位根本就無意問鼎,在招標中自然不能中標。

  15.在以投標人的投標報價的平均值作為評標依據(jù)的情況下,投標人在投標前進行私密磋商和串謀,故意串通投標哄抬標價,所有投標人共享中標者以這種方式所賺取的不合理的利潤,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人之間哄抬標價。

  16.投標人有意壓低標價。為了承攬工程,不惜血本壓價,搞惡性競爭。壓低報價,只會導致兩個結果,一方面,在既定的施工技術水平和管理條件下,壓低報價又要有利可圖,施工單位往往在施工時偷工減料,導致工程質(zhì)量下降,出現(xiàn)了“豆腐渣”工程;另一方面,壓低報價,施工單位就會在施工過程中以各種理由要求建設單位追加資金,最后工程結算價值嚴重超過中標價值,失去了招投標本身所具有的約束作用。

  17.盲目壓縮工期。工程建設項目的工期應根據(jù)工期定額結合考慮施工中采取先進的技術措施和改進管理等縮短工期的可能因素來確定較為合理的工期。一是有些施工單位為了中標,盲目縮短工期;二是有些建設單位單純?yōu)榱丝焖,違背了客觀可能性,制定出不合理甚至是不可能實現(xiàn)的工期,而施工單位不顧自身施工機具和技術力量與所承攬工程建設項目要求的工期相差甚遠的情況,盲目認可不合理工期,造成了降低工程質(zhì)量或不能如期完工,導致互相扯皮。

  18.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投標人掛靠其他施工單位,或從其他施工單位通過轉讓或租借的方式獲取資格或資格證書,或者由其他施工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和簽字等行為。

  19.存在中標人轉包或違法分包的現(xiàn)象。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或者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總承包單位必須自行完成工程建設項目的主要部分,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jīng)招標人同意,可以將工程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符合該工程相應資格條件的單位,并不得再次分包。

  20.中標后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合同。確定中標后,雙方應在1個月內(nèi)簽訂承包合同,借故拒絕簽訂合同的招標或中標單位,要賠償由此而給對方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

  二、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投標審計實務研究

  1.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審計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審計是指審計人員對建設單位的招標準備工作進行審計。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審計的主要內(nèi)容如下。

 。1)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條件審計

  主要審計初步設計及概算、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是否履行有關審批核準手續(xù);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是否得到落實;是否具備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2)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方式審計

  審計招標是公開招標還是邀請招標。采用公開招標的,主要審查招標人是否在國家指定的報刊和信息網(wǎng)絡上公開發(fā)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內(nèi)容是否完整。采取邀請招標的,主要審查招標人是否向3家以上具備承擔施工招標項目的能力、信譽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的內(nèi)容是否完整。

  審計招標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還是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審查招標人是否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是否做到談判、評標、決策分開;是否堅持談判者不決策、決策者不談判的分工原則。

  (3) 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資格審查審計

  審計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是資格預審還是資格后審。主要審計是否達到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資格條件,是否達到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資格條件;是否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yè)、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zhì)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jīng)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yè)人員。

  審計有無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任何不具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或者為招投標項目的前期準備或者監(jiān)理工作提供設計、咨詢服務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屬機構(單位)參加投標的現(xiàn)象,有無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的現(xiàn)象。

  審計有無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現(xiàn)象,有無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現(xiàn)象,有無其他單位和個人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shù)量的現(xiàn)象。

  (4) 招標文件的審計

  在招投標過程中,招標文件是招標工作的總綱,招投標活動的一切內(nèi)容均在招標文件確定的范圍內(nèi)進行。招標文件不僅僅對工程招投標過程有約束力,招投標過程結束后,對招標人和中標單位也同樣有約束力。招標文件的內(nèi)容和條款也是中標后承發(fā)包雙方簽訂工程合同條件的一部分,招標文件的寫法和內(nèi)容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法規(guī)條款。因此,對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審計的重點就是對招標文件的審計,一份全面、規(guī)范的招標文件,將避免日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和結算過程中不必要的爭議。

  主要審計招標文件中的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標準和方法、進度款付款辦法、計價取費依據(jù)、結算辦法、合同主要條款、技術條款、竣工驗收后保修工作的措施和承諾以及違約責任等內(nèi)容。

  審計是否存在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標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現(xiàn)象。

  審計招標答疑,主要分析潛在投標人提出的問題是否真的合情合理,還是潛在投標人提出問題是為了適合自身的技術需要。

 。5) 標底的審計

  標底的制定是招標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環(huán)節(jié),也是中標與失標的主要參考依據(jù)。因此,對標底制定的審計也是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審計的重點。要重點審計編制標底依據(jù)的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由相應執(zhí)業(yè)資質(zhì)的工程造價專業(yè)人員來編制標底;是否嚴格按施工圖和國家定額的有關規(guī)定來進行工程量的計算、定額的套用,編制標底是否合理,是否控制在設計概算以內(nèi),有無提價壓價、人為調(diào)整標底問題;注意對標底編制過程和標底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shù)量以及可能影響公開競爭的有關招投標的其他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或報審標底,或干預其確定標底。

  標底審計是一項專業(yè)性較強的工作,對其審計一般可采取抽樣法進行審計,即對主要工程量如基礎、梁、柱、典型金屬結構、三材用量等進行重新計算和復核;也可以憑借審計人員積累的經(jīng)驗或經(jīng)濟指標,審計時采用指標分析法、比較法來鑒別標底的可信賴程度。

  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投標審計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投標審計主要是指對投標人投標文件的審計。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投標審計主要內(nèi)容是投標人是否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是否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zhì)性要求和條件做出明確響應,其內(nèi)容是否齊全、規(guī)范,投標報價和施工組織設計是否合理,有無對招標人不利、不合理條款存在等。

  投標文件審計的重點是投標報價審計,在投標報價審計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1)工程量清單有無增減或涂改,是否與招標文件的工程量清單一致。

 。2) 投標報價的編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套價定額是否與招標文件一致。

 。3)主材價格在投標報價中占有較大的比重,在審計中,要實事求是,既要考慮雙方利益,又要體現(xiàn)公平合理,來確定主材價格是否合理。

 。4)由于招標文件中關于結算工程量按實調(diào)整,投標單價不作調(diào)整的規(guī)定。投標單位往往通過工程量的復核,按工程量預計變化趨勢調(diào)整投標報價。對那些在施工過程中,工程量有可能增加的項目(工程量清單列少的項目),適當增加提高單價;而對那些在施工過程中,工程量有可能減少的項目(工程量清單多列的項目),適當降低單價。雖然投標總報價不變甚至更低,但在工程結算中施工企業(yè)就能獲得最大的經(jīng)濟效益,這是投標單位經(jīng)常使用的一種報價技巧,在審計時應特別注意。

  3.開標、評標和定標的審計

 。1)開標審計

  審計開標是否由招標人主持,是否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是否由投標人或者其推薦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或者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正;是否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報價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nèi)容;開標過程是否記錄并存檔備查;發(fā)現(xiàn)未按招標文件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是否不予受理;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是否重新招標;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是否拒絕。

  (2)評標審計

  審計評標是否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是否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是否為5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技術、經(jīng)濟方面的專家成員總數(shù)是否在三分之二以上;評標委員會成員是否從專家?guī)熘须S機抽;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是否進入評標委員會,已經(jīng)進入是否進行了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是否保密。

  審計評標委員會是否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是否參考了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是否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1~3名中標候選人,標明排列順序;評標報告是否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審計評標委員會成員是否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yè)道德,有無私下接觸投標人,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是否沒有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審計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初審后,符合廢標條件的,是否按廢標處理;評標委員會是否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nèi)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評標委員會是否沒有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或者向其明確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審計投標文件不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zhì)性要求和條件的,招標人是否拒絕;招標文件中沒有列入的價格和優(yōu)惠條件在評標時是否不予考慮;對于投標人提交的優(yōu)越于招標文件中技術標準的備選投標方案所產(chǎn)生的附加收益,是否沒有考慮進評標報價中。

 。3) 定標審計

  審計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后15日內(nèi),招標人是否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或者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招標人是否接受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是否沒有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審計招標人是否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guī)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未能提交的,招標人是否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面規(guī)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是否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審計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是否沒有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zhì)性內(nèi)容進行談判;招標人是否沒有向投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審計中標人的投標能否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或者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zhì)性要求,并且經(jīng)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除外。

  4. 簽訂書面合同審計

  審計招標人和中標人是否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nèi),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是否沒有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zhì)性內(nèi)容的其他協(xié)議。

  審計合同條款與招標文件、招標答疑、中標通知書、中標人的投標文件是否一致,有無重大出入;合同的基本內(nèi)容是否完整、規(guī)范,是否符合國家經(jīng)濟等法規(guī);合同條款是否明確了招投標雙方的有關權利與義務,是否明確了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是否明確了質(zhì)量與檢驗,是否明確了安全措施,是否明確了合同價款與支付,是否明確了材料設備供應,是否明確了工程變更,是否明確了竣工驗收與結算,是否明確了違約、索賠和爭議,是否明確了工程分包、不可抗力、保險、專利技術與工藝、文物和地下障礙物、合同解除、合同生效與終止、合同份數(shù)、補充條款。

  審計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是否提交;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是否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中標人是否沒有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是否沒有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招標人是否沒有直接指定分包人;對于不具備分包條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規(guī)定的,招標人是否在簽訂合同或者中標人提出分包要求時予以拒絕;發(fā)現(xiàn)中標人轉包或違法分包時,招標人是否要求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