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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破產

2007-8-22 14:50 《首席財務官》·孔潔珉 【 】【打印】【我要糾錯

  重整制度及程序代表了現代國際破產法發(fā)展的主要潮流,中國的新破產法在此次修改的過程中對重整制度的引入、學習,使得這部醞釀了12年之久的“經濟憲法”被譽為是中國的市場經濟從初級階段跨入中級階段的標志之一。

  按照中世紀意大利商業(yè)城市的習慣,商人在市中心交易市場各有自己的板凳。當某個商人不能償付債務時,依據習慣,他的債權人就砸爛他的板凳,以示其經營失敗。這就是破產一詞英文“bankrupt”的由來。

  然而,自古以來的清算型破產制度除了能為債權人出口“惡氣”之外,債權債務雙方往往并不能得到任何實際的好處,更糟糕的是,受波及的還遠不止他們雙方。破產所帶來的昂貴的社會成本和經濟成本已經超出了破產的始作俑者所能控制的范圍,因企業(yè)破產引起失業(yè)甚至局部社會動蕩等社會問題屢見不鮮。因此上世紀70年代以來,各國都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力圖改變這一困局。將重整、救活企業(yè)放在第一位,而把了結債務放在次要地位,目的是給破產企業(yè)一次絕處逢生的機會,也給債權人收回應得權益創(chuàng)造了可能性。美國于1978年頒布新的聯(lián)邦破產法,取代了業(yè)經多次修訂的1898年破產法,將著名的第11章即“重整”加入美國破產法典,成為第一個使用“重整”概念的國家!爸卣币馕吨o雙方一次新生的機會,從而大大降低破產成本并有利于維持社會穩(wěn)定。

  中國第一部破產法誕生于1986年并首次使用“破產”概念。1991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中特別加入第19章“法人破產還債程序”,這兩部法規(guī)都將破產清算放在首位,被稱為企業(yè)的“死亡法”。

  2006年8月27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在修改的過程中對重整制度的引入、學習,使得這部醞釀了12年之久的“經濟憲法”被譽為是中國的市場經濟從初級階段跨入中級階段的標志之一。

  重整的社會價值

  新破產法的出臺,特別是重整制度的引進,在學界、司法界和企業(yè)界都引起了強烈的反響,重整制度將破產雙方的利益沖突放到了更為廣闊的社會平臺中,其對社會公平、和諧、人文關懷的關注得到了各界的廣泛贊譽。

  中國政法大學的李曙光教授對此次破產法改革中對重整制度的引進給予了極高的評價, 他認為新破產法不再僅僅是一部死亡法、清算法、市場退出法,而且還是一部恢復生機法、市場主體的復興法、拯救法與再生法。

  “重整法打破了私法與公法之間的傳統(tǒng)界限,實現了私權本位和社會本位的調和!敝袊ù髮W的王衛(wèi)國教授如是說。

  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民商法研究所副所長韓長印教授也表示新的企業(yè)破產法所尋求的目標不再僅僅是謀取債權人和債務人兩極重心和方向上的平衡,而是加入了社會力量而成為三維方向的作用力量和平衡關系。

  “由于重整制度所采取的各種措施,如限制擔保物權的行使、吸收股東參加重整程序等,能從客觀上幫助困境企業(yè)走出困境,重新獲得新生,避免由于其退市或破產可能造成的沖擊,維護證券市場乃至整個社會經濟的穩(wěn)定。同時擴大對破產事件社會影響的關注范圍,以適應現代公平價值的要求,也是當前新破產法中一個重要觀念的更新,把對公司職工、股東、關聯(lián)公司、公司所在的社區(qū)、國家財政收入和社會保障等外圍受影響者的社會關懷,融合到破產程序和規(guī)則的調整中,使法律制度能夠反映或顧及其利益訴求,體現了重整制度對社會公平需求的滿足、對多數人利益的人文關懷!鄙虾F謻|新區(qū)法院的林曉君律師對重整制度做了如是剖析。

  從大市場的角度看,新破產法的積極意義在于其有助于企業(yè)正常的優(yōu)勝劣汰。據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的尹正友律師介紹,中國目前的破產案件總共8萬多件,而美國2001年一年的破產案件就達130多萬件,中國和美國的企業(yè)數量并沒有多大的差別,并不是因為中國企業(yè)發(fā)展的好,“而主要是因為以前我們缺乏規(guī)范嚴謹的破產退出程序,”阻礙了市場正常的新陳代謝。

  絕地重生待“重整”

  李曙光認為新破產法不立即對債務人進行清算,而是允許其在一定限度內整頓其業(yè)務,對涉及破產的雙方都有一定的好處,清算程序的目的無非是在債務人深陷債務困境的時候提供一個快速解決的辦法,但是無論從債權人還是從債務人的角度來看,立即清算并不一定是最好的辦法。有時允許債務人繼續(xù)營業(yè),可能會帶來破產財產的增加,這樣債權人可以得到更多的清償,甚至可以使債務人擺脫破產的境地,對于只是因為現金流而發(fā)生的財務困難,重整程序的效果可能更加明顯。許多債務人的困難只是暫時的,設立重整程序完全必要。

  此外,重整制度大大提高了破產雙方的法律權益,并加快了企業(yè)獲得新生的效率。根據德勤中國和澳大利亞會計師公會香港分會2007年6月27日在北京公布的一項聯(lián)合調查結果顯示,2/3的受訪者認為正式的債務重組制度能夠保護破產企業(yè)的利益,超過一半的受訪者認為能夠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德勤中國方面的專家解釋說,在重整期間,在無需獲得法院批準的情況下,債務人可享有延緩債權人索償債務的權利,重整和和解機制向債務人提供了重振業(yè)務而無需申請破產的可能機會。同時新破產法也賦予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盤或重整的權利。相關破產案中已呈報索償的債權人有權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債權人會議及投票。

  新破產法對企業(yè)財務也有積極的影響!靶缕飘a法會使公司的財務部門更加敏感和謹慎,有助于增強其相關的意識。如果外面有債務,作為債權人會及時申請破產,以保障自身利益;而對于企業(yè)自身,則會注意資金鏈不能過緊,及時收回債務,防止被申請破產。這種意識的增強,不僅有助于企業(yè)的發(fā)展,同時也可使企業(yè)財務部門的負責人更好的把握‘臨界點’,走出以往‘零分配’的怪圈,”德勤企業(yè)重組服務合伙人孫國林如是說。

  退出機制 :穩(wěn)定投資者信心

  德勤企業(yè)重組服務北京主管合伙人楊磊明認為,新破產法的出臺向外國投資者表明中國當局建立一個更加全面和有效的破產法體系的承諾。一個可行和極具透明度的企業(yè)破產法可協(xié)助投資者識別投資風險,及一旦投資失控可協(xié)助其退出。因為“一部穩(wěn)定的、可以執(zhí)行的破產法是外資進入的重要考慮因素”。

  調查顯示,接受調查的480位海外企業(yè)高管人員對于新的破產法總體持樂觀態(tài)度,其中72%的人預計隨著破產法的全面實施,他們會在未來三年內增加在中國大陸的投資。楊磊明說新企業(yè)破產法設立了一個可行并具透明度的破產制度,這將有助于投資者在投資績效不佳時識別投資風險及退市方式,滿足對國有或私有企業(yè)資產進行更高效的和更有效的重新配置的需求。他認為新破產法之所以會增強海外投資者的投資信心,一是由于這部破產法跟國外的破產法比較接近,跟國際接軌,套在現在的企業(yè)中可以用;二是隨著中國經濟的迅速發(fā)展,雖然投資國內的效益比較大,但是相應的風險比較高,這部破產法給了外資一個退出市場的方式;三是在真正的實行中,海外投資者可以較好的保護自己,在計劃時就策劃出退出的方案。

  此外楊磊明認為,新法實施還有助于減少金融機構面臨的拆借風險。隨著時間的推移,外國投資者的信心會不斷加強,國有銀行因提高收回不良貸款的比例及降低借貸風險,其財務狀況將不斷得到改善,加快金融行業(yè)對外開放市場的步伐,履行中國加入世貿的承諾;投資于中國企業(yè)的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價值會不斷提升,并提供給外國投資者更大的參與不良資產處置的空間。

  管理人的獨立與監(jiān)管

  由于新破產法賦予管理人很大的權力,接受并掌控財產,孫國林對中間管理人隊伍中存在的道德風險有所擔心。為防范這個風險,孫國林表示這就要求提高管理人團隊的整體素質,并加強教育和監(jiān)管。對此尹正友律師表示,以后應逐步建立有效的監(jiān)管機制,從而保證管理人的“勤勉、盡責”。

  調查顯示投資者最關注管理人的獨立性,楊磊明認為跟香港相比,管理人如果由法院指定更有助于提高管理人的獨立性。但是“為提高管理人的專業(yè)水平、素質和獨立性,我們建議設立一個獨立的監(jiān)管機構,負責管理人的資格認定并為在中國執(zhí)業(yè)的管理人發(fā)牌,類似的方案已在澳大利亞和英國等國家實行”。他認為,這個類似香港破產管理署的機構,應負責監(jiān)察獲委任的管理人的操守,對出現偏失、欺詐等行為的人給予市場禁入的懲罰。管理人代表法院進行清算,債權人可以監(jiān)督管理人,如果管理人有不當行為,債權人可以向破產管理署投訴。同時破產管理署還有一個指引,對債務人、債權人等給予一定的指導,以節(jié)省時間。在管理人的薪酬方面,楊磊明也建議借鑒香港的法院成立一個專門的小組,根據案件監(jiān)督管理人的費用。

  尹正友認為由于重整是一項很復雜、專業(yè)性和責任心要求很高的工作,所以高素質的人才很重要。德勤和澳洲會計師公會的聯(lián)合調查顯示,僅15%的受訪者認為中國大陸有足夠的擁有相關經驗的專業(yè)人士可以擔當管理人。李曙光教授認為,中介機構以前多半只有幫企業(yè)打官司,處理案件合同的經驗,現在他們將成為破產企業(yè)的監(jiān)管者或是管理者,尤其是后者的權力責任重大,不知能否勝任。對此孫國林表示認同,“中國目前還沒有規(guī)模較大的接管并拯救問題企業(yè)方面的專業(yè)團隊,在進行破產案件處理時,只能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同時,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以及具體法規(guī)的規(guī)定,摸著石頭過河,但是相信經過不斷的實踐與知識積累,以及法規(guī)的進一步完善,不會用很長的時間,中國也將會有一批這樣的專業(yè)人才隊伍。”

  德勤企業(yè)重組服務中國區(qū)主管合伙人黎嘉恩介紹說,在美國擔任清算人的以律師事務所為多,英國和日本則以會計師事務所為多,外國還有專門的破產公司,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下面也有企業(yè)重組部來專門從事這項業(yè)務。要想申請法庭指定的清算、重組,需要具備破產管理資格。澳大利亞就對專業(yè)人員有資格認定。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有專門的協(xié)會,訂立專業(yè)標準、提供培訓。中國也應設立類似的專業(yè)機構,這將有利于行業(yè)自律、提高專業(yè)水平。

  細節(jié)尚待完善

  孫國林認為作為一部程序法,新破產法的整體框架是不錯的,但還需要在實施細節(jié)上進行進一步的完善。尹正友表示在依據新的企業(yè)破產法處理北京丹耀房地產破產案和北京天壇地毯破產案時都碰到了比較棘手的問題!白鳛槠飘a案件的審理法院,法院是否可以指定破產管理人組長(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丹耀房地產破產案中,根據管理人工作的實際需要,決定指定尹正友為破產管理人組長);鑒于受理審查期限太短,法院是否可以要求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提交經過依法審計的財務報告;作為管理人,是否可以為了順利取得相關審批文件而進行個別清償;是否必須在案件受理后兩個月之內,就是否繼續(xù)履行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作出決定,否則就依法視為解除合同;是否可以根據職工相關基本保險費用的支付絕對不能出現中斷的實際情況,決定在管理人的工作過程中,參照有關公益?zhèn)鶆盏囊?guī)定,隨時支付;關于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的規(guī)定,是否同樣適用于已對特定財產設定擔保的債權等等。”尹正友表示這些還有待于司法解釋的出臺來進一步細化。

  調查顯示,62%的受訪者表示不了解新破產法。尹正友律師表示,在其擔任破產管理人組長的新法實施后北京首例破產案件——北京丹耀房地產有限公司破產案中,由于法院和相關機構對新破產法的宣傳力度不   夠,相關部門對新破產法并不了解。例如北京市公安局拒絕為案件刻破產管理人公章和管理人財務章,理由是以前只刻過“破產清算組”的公章,不太清楚“破產管理人”是什么職務;到銀行去開有關賬戶時, 銀行也表示不太清楚這種情況,不予辦理!半m然目前管理人印章已經刻制,但在銀行開立管理人賬戶事宜仍在努力交涉之中!

  套用杜甫的一句詩,“債務尋常行處有,公司七十古來稀”。隨著國內市場化進程的日益深入,破產重組是投資人資本主義時代的CFO們經常要面對的,新破產法對企業(yè)界和社會的積極意義已經得到廣泛的肯定,而新法給企業(yè)帶來的經濟利益以及社會責任值得CFO們深切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