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及時接收最新考試資訊及
備考信息
一、信用證自身的理論缺陷——“純單據性”
信用證自身存在的理論缺陷是風險形成的根源所在。信用證結算方式是純單據業(yè)務,它針對的是單證文件而非貨物。這一“獨立抽象性”原則(the Principle of Ab—straction and lndependence)體現(xiàn)在UCP500(國際商會1993年修訂本《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500的簡稱)第4條規(guī)定中:“在信用證業(yè)務中,有關各方所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但單據文件極易偽造。在印刷業(yè)發(fā)達、便利的今天,偽造鈔票、名畫已能以假亂真,偽造信用證或是與信用證要求相一致的提單等單證文件則更為容易,也更容易成功。從我國的實際看,最常見的是出口方以假單證特別是提單行騙,說明貨物已經付運,其實沒有這回事,銀行僅機械地“審核信用證規(guī)定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UCP500第3條)后即支付貨款,毫無義務核對受益人(出口方)所提供單據的實際真實性,這對進口方和銀行都是很危險的。除了假提單外還有其他一些欺詐形式,如買賣雙方互相勾結,虛構本不存在的交易,或簽訂高價購銷合同,騙取銀行開立信用證,然后雙方偽造全套單據,通過議付詐騙銀行資金,待銀行發(fā)覺,詐騙者已攜款逃跑或宣告破產,即使銀行擁有物權,也因貨價高估,無法抵付已付出的款項。除這種構成刑事犯罪的詐騙外,各方當事人很容易利用信用證”純單據性“的特點鉆空子,以獲得對自身有利的結果。比如當市場不景氣的時候,進口人和開證行往往對單據百般挑剔,借口與信用證規(guī)定不符而提出異議,拖延甚至拒絕付款。
可見,信用證脫離于實體經濟的獨立自主性的交易規(guī)則與程式給不法分子進行信用證詐騙以及各方當事人謀求自身最大限度的利益提供了可以利用的間隙,造成大量的爭執(zhí)和糾紛,是風險形成的源頭。
二、關于信用證項下單證審核原則的爭論
針對上述情況,各當事人尤其是從事外貿結算的銀行,如何把好單證審核關以減少不必要的風險損失,這就涉及到單證審核原則、標準的問題。關于信用證項下單據審核的原則,長期以來存在嚴格符合原則和實質一致原則兩種。所謂“嚴格符合”原則(the Doctrine of Strict Compliance)是指單據就像是信用證的“鏡子影像”(Mirrorlmage)一樣,單據中的每個字、字母皆必須與信用證中的寫法相同,否則即構成不符點。通常將其歸納為“單證一致”和“單單一致”,即單據表面必須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單據之間表面必須互為一致。所謂“實質一致”原則(the Principle of Substantial Compliance)是指允許受益人所交的單據與信用證有差異,只要該差異不損害進口人,或不違反法庭的“合理、公平、善意”的概念即可。國際商會為了統(tǒng)一做法,在“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UCP)中做出如下規(guī)定,“銀行必須合理審慎地審核信用證規(guī)定的一切單據以確定其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UCP歷經幾次修改,但其條例中對單據審核須把握的標準卻始終如一,嚴格規(guī)定單據的“表面一致”是單據審核的唯一依據。然而在實務中,對這一原則的把握是一大難點,造成大量的不符點問題和訴訟案件的激增。試舉一例說明。
我國作為出口方向西歐銷售重晶石粉,出口合同使用的品名為“Barytes in powder”,收到的信用證中規(guī)定的品名為“Baryte in powder”,少了一個“s”。“Barytes”與“Baryte”原本可以通用,我方按照合同品名繕制發(fā)票,并以此向開證行索償,卻遭到拒付,其理由是開證申請人不接受“商品的描述與信用證的品名不同”的發(fā)票。實際情況是,裝運時,西歐的重晶石粉的價格有較大幅度的下降。后幾經爭取,我方被迫同意降價后進口人才付款了案。
由此看來,“嚴格符合原則”在實務中的基本意義是銀行有權對沒有嚴格符合信用證條款或其他單據文件的單據拒絕支付貨款。這種拒付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不僅給信用證交易中的各方當事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失,而且還往往影響貨物買賣契約的履行,導致貨物買賣雙方或某一方違約甚至解除契約。在實務中,因單據內容的復雜或開證行開立的信用證條款不清以及各國法律規(guī)范、文字含義、貿易習慣等的不同,雖然有UCP500作為原則性的規(guī)定,但因理解不同、適用條件不同或者買方根本不付款等,發(fā)生拒付的情況不足為奇。有時有人專在單據上找毛病,借以延期付款或拒付。這對出口方造成較大的風險威脅。
因此,有人認為,“嚴格符合”原則是導致信用證業(yè)務產生風險的一大原因,提出審單原則按“實質一致”來掌握比“嚴格一致”更可行。蘇宗祥主編的《國際結算》一書在“單據審核”章節(jié)中提出了這一觀點。書中解釋說,“單據沒有實質不符點,即達到單證一致,”進而又補充說,“要求單證嚴格一致是很難達到的,也是不易實行的,”“故要求達到單證實質一致是比較適用的。”書中還舉出了ICC第535號出版物上的一宗判例。在此案中,信用證對貨源產地的條款規(guī)定為:“E.E.C.Counrty”,受益人發(fā)票上的相應記載是:“E.E.C.”議付行審單通過,敘作出口押匯和寄單索償。單到開證行卻遭拒付,緣由是發(fā)票關于產地的標稱與證中條款所列不符。雙方為此各執(zhí)己見,爭論不休,既而以訴訟求解。最后,ICC作了表態(tài),認為開證行“聲稱有不符點不是正確的”。筆者對此專門查閱了ICC此號出版物的原文,發(fā)現(xiàn)ICC專家們對此案分析的要領部分未被該書載入。專家們在作結論時并不是認為開證行錯在沒有按“實質一致”原則收單,而是申明它錯在開證條款失誤,錯在產地國要求定義混亂,客觀上已令交單方無所適從。歸納開證行敗訴的原因,用專家們的原話來陳述是“由于開證行指示不明確,”“作為含糊要求的開證者,它必須承擔其后果。”顯然,ICC所作的分析仍然十分清楚地體現(xiàn)了單據要“嚴格一致”的主張,案評的真諦旨在強調如何去實現(xiàn)這種一致,而不應為單據審核“嚴格一致”標準的執(zhí)行人為地設置障礙。
任何業(yè)務的指導原則或標準尺度都必須是單一和明確的。筆者認為“實質一致”在實踐中更難把握,假若單據合格與否的核驗標準既可此又可彼,勢必帶來信用證結算關鍵環(huán)節(jié)上無定規(guī)可循,單據收拒界限模糊不清的困惑。況且,信用證單據審核環(huán)節(jié)中風險產生的根源并不在于“嚴格符合原則”,而恰恰是因為沒有達到這一原則規(guī)定的標準。“實質一致”的主張會對我們的外貿結算實務造成誤導。跟單信用證的基本運作原理之一就是“憑單付/E”,認單不認貨,也就是說,單據的合格與否是出口方有否履行其應盡責任的基本憑證,進口方的付款責任也只取決于單據能否無可置疑地達到信用證的條款要求。不言而喻,作為外貿結算銀行,只有審單時能確保信用證對單據的各項要求全部地和嚴格地得到滿足,進口付匯和出口收匯才有起碼的安全保障。從我國的實際看,審單原則的松懈或疏漏已構成外貿結算中的一項主要風險來源。許多令人痛心的教訓就是因為信用證出口單據僅是一字一詞之差,若論“實質”毫無疑問應屬“一致”,但是它們都被對方以有違國際慣例為由,拒絕承付或趁機壓價。上文所舉的我國出口重晶石粉一案便是一例。
三、嚴格單證審核是減少風險發(fā)生的重要舉攢
隨著中國加入WTO,國際貿易業(yè)務將日益增多。在國際貿易活動中,如何很好地利用信用證結算方式是銀行和貿易商共同關心的問題。由于信用證涉及銀行在國際上的信譽,如果處理不當,將會引起外國銀行對中國銀行的懷疑,導致不保兌中國銀行的信用證,嚴重影響中國外貿的正常進行。正是基于此,必須通過加強貿易商、銀行自身的防范措施,盡量減少風險發(fā)生的可能。這其中,嚴格單據審核是關鍵一環(huán)。
從出口方(受益人)的角度看,應該從嚴審核來證和制備單據。信用證業(yè)務具有銀行信用介入商業(yè)信用的特點,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請求付款時,所有單據必須符合信用證的條款,才構成開證行確定的付款承諾。即使只是對信用證條款稍有背離,銀行也有權拒收不符單據。為此,對國外來證應及時嚴加審核。以便對不能接受的條款盡早妥善處理,遇有難于理解的條款應咨詢銀行求得解答。
另外,與銀行審單“嚴格符合”的原則相適應,對貿易企業(yè)制單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單工作必須以銀行審單工作依據的原則為基礎,做到單證、單單、單貨三相符,即信用證的條款必須在單據上體現(xiàn),各種單據之間必須相互一致,單據與貨物一致。在實務中,有的受益人因制單不夠謹慎而在細節(jié)上(如海運提單上受益人的名址等)產生問題,由此引發(fā)的爭議乃至拒付屢見不鮮。1926年,紐約公平信托公司(Equitable Trust Company of New York)訴道森合伙公司(Dawson Parmer Ltd.)一案的經典判例,薩姆納(Sumner)法官提出“就單據而言,不存在幾乎一樣或作用相當?shù)挠嗟?。(There is no room for documents which are ahnost the sallie or which will do iust as well)”這是對上述問題的有力闡明。
外貿企業(yè)制單之后,為保證一次性成功議付,在向銀行交單前,應先行嚴審單據。審單時采用縱橫審單法:即先將信用證從頭到尾閱讀一遍,每涉及到一種單據,立即與那種單據核對。以達到“單證一致”(橫審);橫審完畢后,再以發(fā)票為中心,與其他單據挨個核對,特別注意各單據簽發(fā)日期的合理性及共有項目的一致性,確保“單單一致”(縱審)。審核過程中,每發(fā)現(xiàn)一個不符點,應立即記錄在審單記錄表上,并在記錄文字后寫上“改”、“加”、“補”字。待改妥單據后,在這些字上劃圈表示不再有此不符點。當全部字劃圈后,單據完全改妥相符才可交單議付。
從銀行的角度看,我國是外國賣方利用假單證行騙的主要受害國。為此,銀行提高自身業(yè)務素質,提高單證審核能力是尤為必要的。
作為出口地銀行,若經審單發(fā)現(xiàn)不符點,應在審單記錄上簡明扼要地逐條記錄下來,連同單據和信用證退回受益人,要求更正,爭取單證相符出單,確保安全及時收匯。如遇受益人無法更改不符點的情形,可酌情進行相應處理,包括:(1)對單據中非實質性及有爭議的不符點,如受益人信譽較好,可作保留議付/付款或憑保函議付,即銀行憑受益人出具的賠償擔保書付款或議付,并向開證行索匯。若單據經另一銀行提示,則由受益人的往來銀行出具擔保。如果單據遭申清人拒付,銀行向受益人或其往來銀行行使迫索權追回墊付款項及有關利息費用。(2)如果單據金額較大,不符點較嚴重,為收匯安全,銀行可以電報、電傳、SWIFT等電提不符點方式征求開證行意見,要求開證行回電授權付款;承兌或議付不符點單據。(3)若單據存在嚴重不符點,受益人征得進口商同意且、進口商資信較好的情況下,寄單行可將單據寄開證行作托收處理,并在寄單函上列明所有不符點,亦可單寄開證行征求其意見。(4)若單據嚴重不符,受益人或受益人銀行不愿作托收處理,受理單據的銀行可將單據退回。
作為開證行,在收到索償行寄來的單據后,經審單如發(fā)現(xiàn)不符點,應立即洽開證申請人或自行決定是否拒收單據。多數(shù)情況下,經買賣雙方協(xié)商。買方最終會愿意接受不符點單據或經貨物降價處理后接受單據,但若有關各方就不符點發(fā)生爭執(zhí),必要時須提請國際商會或國際法律機構進行仲裁。一般地,為減少不必要的糾紛,開證行審單后往往再提交申清人復審,限其在合理時間內作出答復。如果申請人對單據無異議,開證行即對外付匯。若提出不符點,開證行可重審,看是否確有銀行遺漏之處。如果不符理由不成立,開證行有權接受單據。
此外,還有一些具體問題也值得注意。我們知道,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是獨立于有關契約之外的法律文件。UCP500第三條a款明確規(guī)定:“信用證按其性質與憑以開立信用證的銷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屬不同的業(yè)務。即使信用證中援引這些合同,銀行也與之毫無關系并不受其約束。”然而在實務中,巴基斯坦、孟加拉國等地的開證行在信用證中常常隨附形式發(fā)票、銷售確認書等商業(yè)合同。如果遇到此類信用證的交單,我方銀行應對形式發(fā)票或是銷售確認書給予一并審核。針對這一問題,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出具的意見是“如果信用證附有形式發(fā)票,則形式發(fā)票構成信用證的組成部分,在審核單據時必須使其相符。”可見,諸如標書、形式發(fā)票以及其他形式的商業(yè)合同,—旦列入信用證條款,仍須相應審核。
上一篇:信用證項下不符點的產生及預防
下一篇:信用證付款
Copyright © 2000 - yinshua168.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