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會計法》規(guī)定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抓住了問題的關鍵。
單位負責人代表單位依法行使職權,應當對本單位的一切事務,也包括會計事務負責。在會計工作實際中,由于以往將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其他人員都作為會計責任主體,甚至賦予會計人員“雙重身份”,實際上造成了多重主體,無人負責。如果一個單位因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被追究責任時,單位負責人往往以“會計人員負責會計核算和會計監(jiān)督,報表是會計人員編的,我不懂會計,我不負責”等理由推脫;會計人員也往往感到委屈、困惑,認為“是領導讓我這樣編報表的,為何讓我承擔責任?”由此,說明原會計責任制度的不科學和不切實際。
從財政部門對會計工作的檢查情況看,產(chǎn)生假帳的違法會計行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監(jiān)管不力、制度不健全等外部原因,也有會計人員素質不高、約束機制不健全等內(nèi)部原因,但內(nèi)部原因更為突出。許多造假帳等問題,或者是單位負責人授意、指使、強令的結果,或者是以往單位負責人疏于管理、監(jiān)督等造成的。如果內(nèi)部管理制度健全,如果沒有得到單位負責人的同意或默許,是不會發(fā)生其他人員擅自造假帳、編造虛假會計資料等問題的。
從公開曝光的造假帳、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典型案例看,單位負責人授意、指使、強令是產(chǎn)生違法會計行為的關鍵因素,這些單位負責人雖然對具體的會計技術問題不太熟悉,但對影響盈虧的“關鍵環(huán)節(jié)”,以及調(diào)整盈虧的“關鍵技術”卻能運用自如。所以,單位負責人以“不懂會計”等理由推脫法律賦予的責任,道理上說不通,與實際情況也不符。
從國外有關公司、會計立法情況看,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也都規(guī)定由公司管理當局負責。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行為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符合國際通行的做法。
因此,強調(diào)單位負責人為會計責任主體,有利于規(guī)范會計行為和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有利于根本上解決會計秩序混亂等突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