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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十五計劃綱要》指出:“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勵機制,要提高國有企業(yè)高級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工資報酬,充分體現(xiàn)他們的勞動價值,可以試行期權制。同時要建立嚴格的約束、監(jiān)督和制裁制度。”這是我國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提出股票期權制度。為鼓勵上市公司實施職工股權激勵計劃,2005年12月31日,中國證監(jiān)會發(fā)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2006年9月30日,國務院國有資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和財政部發(fā)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隨著我國經(jīng)濟全球化步伐的加快,股票期權制度已被越來越多的企業(yè)所接受并實施,由此引發(fā)了股票期權征稅問題??偟目磥?,股票期權計劃涉及到公司的支出和個人的收入,相關的稅務問題也就可以劃分為公司和個人兩個層面。本文只就股票期權收益?zhèn)€人所得稅進行探討。
那么,獲得“股票期權”的個人應在哪些環(huán)節(jié)繳納個人所得稅?有的認為“股票期權”只是上市公司獎勵的一種形式,在授予之日被授予人就負有納稅義務;有的認為在被授予人持有期間應當負有納稅義務,因為這時被授予人對股票具有除處置權之外的所有權;有的認為行權之日負有納稅義務,因為被授予人獲得了股票差價;有的認為期權出售之日負有納稅義務,因為被授予人獲得了現(xiàn)金收益等等。要明確股票期權應該在哪一環(huán)節(jié)征稅,首先要把握股票期權的基本概念和三個關鍵時點。
一、股票期權的概念
所謂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業(yè)員工的一項權利,該權利允許被授權員工在未來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shù)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價格”被稱為“授予價”或“施權價”,即根據(jù)股票期權計劃可以購買股票的價格,一般為股票期權授予日的市場價格或該價格的折扣價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設定的計算方法約定的價格。
二、股票期權計劃的三個關鍵時點
股票期權計劃的三個關鍵時點是指股票期權授予日、行權日和股票出售日。
“授予日”,也稱“授權日”,是指公司授予員工上述權利的日期。在授予日,員工獲得一項權力,該項權力使他能夠在行權日可能以低于市場的價格獲得公司股票,這是一項“買權”。
“行權”,也稱“執(zhí)行”,是指員工根據(jù)股票期權計劃選擇購買股票的過程。員工行使上述權利的當日為“行權日”,也稱“購買日”。在行權日,員工以執(zhí)行價取得一定數(shù)量的股票,成為公司的股東,從而開始一種投資行為。員工愿意執(zhí)行期權,意味著執(zhí)行價不高于市場公平價格,兩者之差構成了員工的收入。
出售日是指員工將行權后的股票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的日期。這時員工可獲得高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但也可能出現(xiàn)售價低于行權日市價的情況。
三、股票期權納稅環(huán)節(jié)分析
如果股票期權可隨意轉讓,在授予日,員工相當于獲得一份資產(chǎn),那么在授予日征稅更符合稅收的一般原則。但實際上,股票期權的目的在于在一定時期內將個人和公司的利益緊密地聯(lián)系在一起,所以通常都會包含一些限制條款。因此絕大多數(shù)期權是不可轉讓的,即只能由本人執(zhí)行。這樣,在授予日獲得的買權雖然有價值,但卻不能確認為一項收入,因為此時的買權并不能保證一定會獲得收益,對這樣的買權征稅是不合理的。
在行權日,如果此時可以在市場上出售股票,期權收益馬上就可以實現(xiàn),那么,應稅收益就應予確認。即使此時個人沒有出售股票,在行權后,行權價與行權日市場價之間的差價也形成了個人收益,并且高級管理人員可自行決定在任何時間出售行權所得股票。
在出售日,個人所有的收益都已經(jīng)確定并實現(xiàn),此時實現(xiàn)的收益是一種投資所得。但目前我國對個人將行權后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轉讓而取得的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相對于將納稅環(huán)節(jié)定于授予日征稅,在行權日征稅有兩個優(yōu)點:一是簡潔明了,便于計算和征收;二是更具合理性。而將納稅環(huán)節(jié)定于股票出售日則存在以下弊?。喝绻孕袡鄡r與股票出售價的差額收益為征稅對象,則在售價低于行權日市價的情況下,由國家部分地承擔了出售者的投資損失,國家稅基遭侵蝕。
由此,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應將股票期權的納稅環(huán)節(jié)定于行權日,就行權價與行權日市價間的差額征稅。
四、股票期權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2005年3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文),進一步規(guī)范了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問題,規(guī)定了對企業(yè)員工(包括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的員工)參與企業(yè)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的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文)又作了補充規(guī)定。結合以上兩個文件,具體處理如下:
1.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yè)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guī)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這里所說的獲得股票期權時不作為應納稅所得的情況是指股票期權無市價,不可公開交易。
如果員工接受的是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也就是說這時股票期權有一個確定的市場價格,則屬于財稅[2005]35號文中“另有規(guī)定”的情形。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文)規(guī)定,應按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作為員工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如果員工以折價購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權的,可以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扣除折價購入股票期權時實際支付的價款后的余額,作為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
2.行權日前轉讓股票期權。
如果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這就是說如果員工是無償獲得股票期權,以股票期權轉讓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稅;如果員工以折價購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權的,可以將股票期權轉讓收入扣除折價購入股票期權時實際支付的價款后的余額。作為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按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
3.股票期權到期行權時。
股票期權到期行權時,其從企業(yè)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yè)的表現(xiàn)和業(yè)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行權后的股票再轉讓時。
員工將行權后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是因個人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而獲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chǎn)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財稅[2005]35號文明確規(guī)定:個人將行權后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轉讓而取得的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稅法的規(guī)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依法繳納稅款。
5.員工因擁有股權而參與企業(yè)稅后利潤分配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的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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