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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新“偷稅罪”界定對稅收執(zhí)法的影響

2010-10-12 18:40 來源:董衛(wèi)東

  200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這次刑法修正案對原刑法201條的偷稅罪進行了修改,“偷稅”一詞被“逃避繳納稅款”所取代,體現(xiàn)了立法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回應,是法制化、人性化的又一大進程。必將對稅務機關的執(zhí)法理念和執(zhí)法行為產(chǎn)生深刻的影響。

  首先,該修正案對于偷稅罪的修改體現(xiàn)了治稅向和諧理念的轉(zhuǎn)變。

  刑法的目的不僅僅是打擊刑事犯罪,而應考慮其在更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保障經(jīng)濟平穩(wěn)發(fā)展的作用。打擊偷稅犯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稅收征管秩序,在依法保證國家稅收收入的前提下,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不繳少繳稅款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符合刑罰經(jīng)濟的原則,有利于提高刑法效益,因此,只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履行了法定的納稅義務,接受了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且主觀惡性較小(初犯),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該修正案對偷稅罪定罪量刑標準的修改更符合稅法立法的本意。

  稅法是國家憑借公權力對納稅人的財產(chǎn)進行的無償分配,是納稅人的經(jīng)濟利益無償向國家讓渡,稅法的根本宗旨是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在刑法中對偷稅行為規(guī)定刑事懲處措施是國家保護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因此,偷稅罪的定罪量刑應當與保護國家財政收入的目的相適應,過重或過輕都不利于稅收征管。原刑法對偷稅行為的刑事處罰規(guī)定過嚴,對有逃避繳納稅款情形的納稅人,沒有給予補正的機會。此次對偷稅罪的修改,適應了當前的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形勢,目前正值全球金融危機,我國經(jīng)濟也面臨嚴峻地挑戰(zhàn)。打擊偷稅犯罪的主要目的是維護稅收征管秩序,考慮到一個企業(yè)領導者的更替對于企業(yè)的影響很大,甚至能決定一個企業(yè)的生死存亡。只要納稅人主觀惡意不大,經(jīng)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積極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就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這有利于降低企業(yè)的稅收風險,更好的促進企業(yè)的正常發(fā)展。

  第三,該修正案更加體現(xiàn)了人本觀念,納稅人可以降低因偷稅受到刑事追究的風險。

  原刑法201條規(guī)定的偷稅罪的標準很低,“偷稅數(shù)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稅數(shù)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sh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而在修正案(七)中,修改后的逃避繳納稅款罪刪除了偷稅罪的具體數(shù)額標準(1萬;10萬),定罪量刑標準修改為:“經(jīng)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并且接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修正后的關于偷稅的規(guī)定更加人性化了。因為偷稅犯罪與一般的刑事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不同,一般的刑事犯罪大多是積極的實施危害社會秩序和他人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的行為,偷稅犯罪僅僅是納稅人不愿履行法定的納稅義務,因而隱瞞收入或者加大成本以減少應納稅額,當其補繳了稅款滯納金,接受了行政處罰后,其社會危害性也就大大降低了,將偷稅犯罪與一般刑事犯罪同等處理顯然是過重了,修改后的偷稅定罪量刑標準,使納稅人可以選擇逃避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處罰,也達到了保證國家稅款及時入庫的稅收立法目的。

  第四,該修正案對偷稅罪的修訂為稅務機關合理的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據(jù)。

  修正案擴大了稅務機關的行政權力,為稅務機關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不移送”提供了依據(jù),F(xiàn)行法律對稅務機關的“移送”規(guī)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稅務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缎姓幜P法》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正;徇私舞弊、包庇縱容對違法行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缎谭ā返谒陌倭愣䲢l:“行政執(zhí)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了這些剛性規(guī)定,稅務人員執(zhí)法風險也很大,只要發(fā)現(xiàn)納稅人的少繳稅款數(shù)額達到了偷稅罪的標準,立即移送司法機關。但是,偷逃稅的情況很復雜,一是數(shù)額只是偷稅犯罪構成的要件之一,還有其它構成要件應當考慮,如有的是故意,有的是對政策的理解有誤,有的是稅務機關管理不到位,有的是主體資格問題等;二是同樣的偷稅數(shù)額在不同時期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也不同。修正案(七)修改后的處理辦法,給了稅企雙方充分的行政處理程序,這對稅務機關公正辦案,對納稅人為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充分的行使申辯、聽證,甚至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權力提供了保障。

  第五,該修正案有利于提高稅務稽查機關的工作效能,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過去,稽查人員在查出達到偷稅標準應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時,在稽查結(jié)束后,將全部材料一同移送給大要案審理部門,因為涉及到追究納稅人的刑事責任,由于各種原因,審理部門不一定能夠及時作出審理報告,導致稅務稽查結(jié)論難以下達,納稅人的稅收違法犯罪行為得不到及時追究。刑法修正案(七)將偷稅罪修改為逃避繳納稅款罪,并給了納稅人改過的機會,對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后,積極補繳稅款并接受處罰的,允許稅務機關“不移送”,這就避免了納稅人既要承擔補繳稅款、滯納金并按受處罰,又要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降低了納稅人的抵觸情緒,有利于稅務機關及時審理大要案,稽查人員及時制作稅務文書并追繳稅款,提高稅務稽查工作的效率。

  第六,該修正案理順了現(xiàn)行涉稅案件處理程序。

  原來的涉稅犯罪案件處理程序存在兩個問題,一是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都有立案權,二是稅務稽查結(jié)束后稅務機關可以同時做出行政處理和移送司法機關兩個行政行為,由此可能引發(fā)行政、刑事兩個程序并行的混亂。修正案(七)修改后的逃避繳納稅款處理程序明確了稅務行政處理在先,如果行政相對人接受稅務處理和處罰并屬于初犯,就可以不啟動刑事程序了,理順了現(xiàn)行涉稅案件處理程序。

  該修正案不以少繳稅款數(shù)額大小和百分比多少對納稅人追究刑事責任,是我國刑事立法的一大進步。針對重新修訂后的刑法關于“偷稅罪”的界定,稅務機關應進一步加強對相關法律知識的宣傳,提高納稅人的法律意識,稅務人員應進一步加強對涉稅法律的學習,增強在新形勢下做好稅收執(zhí)法的能力和水平。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老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