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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對外國直接投資的影響:哈特曼模型

來源: 編輯: 2001/12/30 00:00:00  字體:

  1.引言

  傳統(tǒng)理論研究東道國的稅收政策對外國投資的影響時假定外國投資者在作出投資地點決策時,主要考慮的是投資的稅后實際收益率,而東道國的稅收政策直接影響投資收益率。在分析稅收對外國投資的作用時,一般也是考慮到居住國對外國來源所得的稅收政策。對外國來源所得的課稅有兩項原則,即地域原則(Territorial principle)和居民原則(Residence Principle)。按照居民原則,居住國對母公司的外國來源所得征稅,但有外國稅收抵免或扣除;按照地域原則,居住國對外國來源所得不征稅,故東道國對外國投資的征稅就是最終的納稅義務。從目前來看,各國采用的征稅原則一般都是居民原則。

  哈特曼(Hartman,1985)在分析稅收對外國投資的影響時,建立了一個簡單的模型。他把外國子公司劃分為兩類:一類是“成熟的”企業(yè),即無需母公司繼續(xù)注入資金;另一類是“不成熟的”企業(yè),這類企業(yè)需要母公司增加投資資金。哈特曼(Hartman,1985,p. 110-111)認為,以前的稅收對外國投資刺激的影響的分析,不是忽視了子公司收益的再投資,就是假定保留收益比率(股息分派率)是固定的,所以,邊際直接投資可能被認為是直接來自母公司的轉移資本。成熟的企業(yè)進行的投資利用的是保留收益,而不成熟的企業(yè)進行的投資利用的是來自其居住國的轉移獎金。倘若子公司的投資是用保留收益融資的,那么,居住國對外國來源所得的課稅不影響邊際投資決策;倘若子公司需要用其母公司的資本進行投資,則情況就變了。

  2.基本模型

  假定某一居住國對海外取得的資本所得課征的稅率是t,對東道國已課征的稅收(稅率為t*,t*t時,外國稅收才顯得重要。

  為了說明一家跨國公司內部融資渠道不同的影響,假定子公司有一元,并打算再投資于海外,在沒有資金轉移的情況下,母公司來自子公司投資的期末收入是:

  1+r* (1-t*)

  倘若收益匯回,則母公司收入為:

  [(1-t)/(1-t*)][1+r* (1-t*)]

  (式中各符號的經(jīng)濟含義是:t居住國的邊際稅率、t*東道國的邊際稅率、r*東道國的毛收益率。)

  倘若股息匯回與股本投資結合在一起就會在最初匯回之時產生向居住國政府支付不必要的稅收。這種稅收支付使得母公司僅有(1-t)/(1-t*)元而不是一元用于海外投資。在期末,子公司的收入為:

 ?。?-t)/(1-t*)+r*(1-t)

  或者在假定最初匯回的(1-t)/(1-t*)無收入免稅的情況下,如果全部所得都匯回,則母公司的收入為:

  [(1-t)/(1-t*)][1+r*(1-t)]

  所以,不管該企業(yè)是愿意在期末再投資于海外還是從海外匯回其全部資產,向海外轉移股本雖然匯回收益,但也是次優(yōu)策略。

  總之,外國子公司應當利用其利潤為進一步投資融資,而不是向母公司支付股息并以任何形式從母公司獲得直接投資,只有那些收益不充足的外國子公司才依賴母公司融資。

  3.稅收對成熟企業(yè)的影響

  假定外國子公司擁有一元外國稅后收益,這筆收益既可以用于再投資,也可以匯回給其母公司。如果用于再投資,這筆收益加上一時期的投資收益在期末匯回給其母公司。

  如果該子公司立即匯回收益,母公司獲得一元,需要繳納居住國稅收,但允許外國稅收抵免,最終收入是:

 ?。?-t)/(1-t*)

  在該時期把這筆收入進行投資之后,母公司收入為:

  [(1-t)/(1-t*)][1+rn]

  (式中,rn代表在居住國可獲得的凈收益。)

  如果子公司把這一元都再投資于其自身經(jīng)營中,到期末作為股息匯回給母公司的收益是[1+r*(1-t*)].對于這筆股息收益,母公司就其最初獲取的收益繳納居住國稅收,但它有權要求抵免已支付的外國稅收,所以,母公司獲得的收入是:

  [(1-t)/(1-t*)][1+r*(1-t*)]

  比較這兩種決策可以看出,倘若r*(1-t*)>rn,子公司的最佳決策是進行再投資而不是把利潤匯回。也就是說,居住國的延期征稅制度和對東道國稅額的抵免制度,促進跨國企業(yè)在海外投資達到這樣的水平,在該水平上,在國外可獲得的外國稅后收益等于在本國可獲得的稅后收益。出人意料的結論是:對外國來源所得課征的國內稅收在企業(yè)的邊際投資決策中不起作用;企業(yè)的行為方式與居民國對外國來源所得不征稅時沒有什么兩樣。所以,如果影響東道國企業(yè)決策和在東道國的外國投資者決策的稅率相同,就說居住國的稅制具有“資本輸入中性”。

  這一結論與以前的觀點截然不同:以前的觀點認為,按國內稅率征稅并準許外國稅收抵免將形成“資本輸出中性”,即跨國公司的外國投資收益與國內投資收益適用的稅率相同(Caves,1982)。霍斯特(Horst,1977)假定母公司預先提供的新資金是直接投資的邊際來源,得到的結論是企業(yè)好能使下式成立:

  rn=[1-pt-(1-p)t*]r*

 ?。ㄊ街校琾代表股息分派比率。)

  哈特曼的居住國稅率不影響成熟子公司的投資決策這一結論,也適用于稅收扣除取代外國稅收抵免情況。在這種制度下,匯回給母公司的一元外國稅后收益,母公司獲得(1-t)元,一個時期之后變?yōu)椋?-t)(1+rn)。相反,如果把上述一元用于再投資,子公司得到[1+r*(1-t*)],匯回之后,母公司得到(1-t)[1+r*(1-t*)].因此,在沒有達到r*(1-t*)=rn這一點之前,企業(yè)就會向海外投資。

  4.稅收對不成熟企業(yè)的影響

  我們來考察一下不成熟的企業(yè)的情況。不成熟的企業(yè)從母公司轉移資金。假定r*是東道國外國投資的毛收益率,t*是東道國的邊際稅率,那么,凈(稅后)收益率是r*(1-t*)。如果該企業(yè)把這筆利潤匯給母公司,那么,居住國對這種轉移的資金征稅,并允許外國稅收抵免。稅后收益可以寫成:

  r*[(1-t*)/(1-t*)](1-t)=r*(1-t)

  如果在居住國發(fā)生邊際投資,稅后收益率是rn.所以,如果r*(1-t)>rn,企業(yè)將投資于外國。如果外國公司稅和預提稅可以抵免居住國稅收,那么,國內投資適用的稅率與來自外國所得適用的稅率將相同,如果r*>rn,不成熟的企業(yè)將投資于東道國。該不等式意味著全部所得不管其來源如何,都要同等納稅,投資者在哪里投資沒有差異。投資于國內還是國外的決策取決于毛收益率,這就是所謂的“資本輸出中性”。倘若我們站在東道國的立場來看,外國直接投資受到居住國稅收的影響,但不受東道國稅收的影響。所以,如果東道國利用稅收刺激來吸引外國直接投資,不會有什么效果。然而,如果企業(yè)拖延外國所得,而且東道國的稅率比居住國的稅率低,那么,對投資于東道國就具有很強的刺激性(Yu,1994)。

  5.結語

  “古典”外國直接投資理論認為,外國投資者的資本投資決策依據(jù)的是各種投資方案可獲得的稅后收益率。也就是說,隨著國外可獲得的收益率的提高而國內可獲得的收益率下降,企業(yè)更多地投資海外。站在東道國的觀點來看,古典命題表明,提供財政刺激是吸引外國直接投資的必要條件。因此,按照這種“老”觀點,無論是東道國還是居住國的稅制都很重要。

  然而,哈特曼(Hartman,1985)提出的“新”觀點認為,在以保留收益融資的外國直接投資的情況下,居住國的稅制無關緊要。在以保留收益為投資融資的“成熟”子公司情況下,東道國稅制影響外國直接投資企業(yè)的投資決策。相反,在“不成熟”企業(yè)的情況下,如果居住國采取居民原則,且東道國的稅率低于居住國的稅率,那么,投資者根據(jù)毛收益率作出決策。

  為了使東道國的稅收刺激更加有效,特別是對發(fā)展中東道國來說,這些國家在與資本輸出國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時,應當努力使資本輸出國采納稅轉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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