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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稅,是我們追求了許多年亦為之做出了不懈努力的目標。每年的稅法宣傳月,都要圍繞依法治稅確定相應的主題。不過,一般說來,以往的主題,多是從規(guī)范征稅人和納稅人行為的角度并以減少稅收的流失為主要著眼點的。今年的稅法宣傳月,則確定了一個頗有新意的主題:稅收管理與依法治國。之所以說它有新意,是因為,它將“治稅”同“治國”聯系起來,把“依法治稅”作為“依法治國”的一項重要內容而至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背景下,使人們站在宏觀的高度,思考并籌劃中國稅收的治理方略。
我的意思是說,隨若觀察問題的視野的拓寬。對于依法治稅,不能僅僅從稅收征納或稅制運行的角度加以理解,而須在此基礎上上升一步。將稅收和整個經濟社會的發(fā)展聯系起來,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框架出發(fā),作全面而系統(tǒng)的宏觀思考。一方面,要著眼于稅收在經濟社會發(fā)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讓稅收扮演起它應當扮演的角色;另一方面,要立足于稅制本身的運行規(guī)律,把該征的稅盡可能如數征上來。具體而言,在當前的形勢下,我國的依法治稅應當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這就是:拓展稅收的作為空間,消除稅收“缺位”‘;抓好稅制的完善,減少稅收流失。兩個方面互為聯系,彼此依存,可以說是“一體兩翼”,共同構成依法治稅這項系統(tǒng)工程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本文關于依法治稅問題的討論,即要圍繞著這樣兩個線索而展開。
“費大于稅”集中揭示了中國稅收的“缺位”現狀
朱镕基總理在當選之后舉行的首次記者招待會上,把新一屆政府的施政綱領歸納為“一個確保、三個到位、五項改革”。其中,列居五項改革內容第五位的是財政稅收制度改革的進一步完善。按照朱镕基總理的說法,目前我國財政稅收制度所存在的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是“費大于稅”。
“費大于稅”是對目前我國政府收入格局的一種形象性描述。改革開放以來,我們一直在兩個問題上存在著困惑。其一,財政收入占GDP比重的持續(xù)下降與政府機構的迅速膨脹和政府支出的高速增長同時并存。1978年,我國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為31.2%.到1997年,這個比重是11.4%(1995年曾為10.7%)。兩相比較,下降了近19個百分點。但與此同時,我國的政府機構卻在迅速膨脹。隨著政府機構的膨脹,人員編制的擴大,政府支出出現了高速增長。這種現象把人們帶入了困惑:按常理講,無論是將GDP視作一個蛋糕,還是一塊餡餅,政府從中拿的份額下降了,所能支配的錢減少了,其機構和支出便不可能膨脹和增長,更不可能以如此高的速率膨脹和增長。這其間的謎底是什么?其二,企業(yè)負擔重與宏觀稅負水平低同時并存。近幾年,關于企業(yè)負擔重的抱怨聲不絕于耳。特別是隨著國有企業(yè)虧損面的擴大、下崗人員的增多,企業(yè)負擔重的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注意。負擔重又被引伸為稅負重。于是,對國有企業(yè)陷于困境原因的責難被歸結到1994年后所實行的新稅制上。然而,1996年,我國的各項稅收相加總共6901億元,僅占同年GDP(67700億元)的10.2%.這樣的宏觀稅負水平,無論作怎樣的比較,都不能說是高稅負。恰恰相反,即使在發(fā)展中國家的范國內,10.2%的稅負也是一個相當低的水平。這種現象亦將人們帶入了困惑:依常理說,企業(yè)負擔和宏觀稅負應當是一種相互對應的關系。在政府從企業(yè)取得的稅收額度處于較低水平的同時,企業(yè)的負擔卻達到不堪重負的地步。這其中的原因又是什么?
隨著研究視野的放寬,我們注意到這樣一件事:在現時的中國,財政收入(稅收收入)不等于政府收入。在國外,當你想了解財政收入有多少時,人們往往會告訴你,政府收入是多少。因為,政府收入都是要納入預算的,也就是要拿到國會或議會去討論審議的。列入預算并交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的政府收入,就是我們所說的財政收入。所以,國外經濟文獻中的政府收入和財政收入是一回事。我國現時使用的財政收入概念,則只是國外所使用的政府收入概念的一個部分。如果以國外的政府收入概念為統(tǒng)計口徑,目前我國的政府收入大體可分作幾個類別:第一,預算內收入。預算內收入就是每年財政部長向全回人民代表大會做預算報告時所公布的政府收入,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財政收入。按照1997年的統(tǒng)計數字,預算內收入占GDP的比重為11.4%;第二,預算外收入。預算外收入是計劃經濟年代沿襲下來的一個經濟范疇,本來是作為預算內收入的補充性財源來使用的。除了十年動亂時期預算外收入的規(guī)模較大(1976年,曾相當于預算內收入的35.5%)之外,其余的年份,一般在15一20%左右。但是,70年代末以未,隨著以放權讓利為主調的改革進程,預算外收入的規(guī)模出現了急劇擴張。到90年代初,預算外收入已經和預算內收入大體持平。1993年,我們對統(tǒng)計口徑作了一下調整,國有企業(yè)所掌握的預算外資金不再計入預算外收入的范圍?,F在所說的預算外收入,只包括財政部門和行政事業(yè)單位所掌管的預算外資金兩個部分。即使就這個口徑而論,l997年,預算外收入也要占到GDP的6—7%;第二,制度外收入。如果將預算內收入稱作“依法而征”的收入,將預算外收入稱作“依規(guī)而收”的收入(盡管放在預算外,但征收管理以國務院、國家計委和財政部等部門頒發(fā)的行政性文件為依據),制度外收入則是由各部門、各地區(qū)“自立規(guī)章、自收自支”的收入。這部分收入的渠道較亂,很難得到精確的統(tǒng)計認字。根據1997年的有關數據推算,制度外收入至少要占到GDP的5%.除此之外,大約占到GDP的4%的財政收入退庫,可以算作政府收入的第四類。上述幾類收入相加,目前我國政府收入在GDP中的占比,實際已達到25%以上。
現在,我們終于有了上面所說的兩個困惑問題的答案了:財政收入占GDP比重的持續(xù)下降與政府機構的迅速膨脹和政府支出的高速增長之所以能夠同時并存,原因就在于,我們所說的財政收入只是政府收入的一部分。政府機構的運轉及其支出,除了規(guī)范性的財政收入之外,還有其他非規(guī)范性的資企來源的支撐;企業(yè)負擔重和宏觀稅負水平低之所以能夠同時并存,原因就在于,規(guī)范性的稅收只是企業(yè)負擔的一部分。除此之外,各種非規(guī)范性的政府收入同樣來自于企業(yè)。稅收方面的負擔和其他非規(guī)范性政府收入方面的負擔相加、才是企業(yè)所須承受的來自政府部門的總體負擔。
問題在于,如果以全部的政府收入作為百分之百,那么,在其中,只有40%多一點兒屬于規(guī)范性的預算內收入。其余的近60%則由游離于預算之外的各種非規(guī)范性的政府收入所構成。預算內的收入,基本上是稅收收入。游離于預算之外的非規(guī)范性政府收入,主要來自于各種各樣的、形形色色的政府收費。如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基金性收費、對農民收取的鄉(xiāng)統(tǒng)籌和村提留、各級政府的集資攤派,等等。由于政府從收費渠道取得的收入規(guī)模和份額上均多于通過稅收征得的收入,所以說,日前我國的政府收入格局是“費大于稅”。
其實,“費大于稅”并非只是對目前我國政府收入格局的形象性描述,它還隱含著另一層意思:“費大于稅”的政府收入格局不正常。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統(tǒng)計資料(《政府財政統(tǒng)計》1995),各國中央政府稅收收入在全部政府收入(不含債務收入)中的占比情況是;美國92.53%(1994),英國91.15%(1993),法國93.28%(1994),加拿大88.60%(1992),德國93.64%(1993),意大利97.24%(1994),韓國88.12%(1995),印度尼西亞92.18(1991),菲律賓89.57%(1994),泰國90.66%,俄國93.17%(1994)。從上述的數字中,可以得到這樣一種印象:稅收收入往往要占到各國政府收入的絕大比重。而且,越是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稅收的占比越大。相比之下,我國稅收的占比是明顯偏低的。
必須解釋這樣一個理論問題:為什么稅收收入要在政府收入中占絕大比重?
無論那一種形式的政府收入,從根本上說來,都是用于滿足政府支出的需要的。政府支出的性質,自然決定和制約著與其對應的政府收入的性質。改革以來,我國財政支出的格局發(fā)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其中,最為顯著的是,基本建設支出的占比,由1979年的40.4%一路下滑到1996年9.6%,而且,1998年,中央一級基本建設支出還要在1997年執(zhí)行數的基礎上再下調6.8%.這說明,我國的財政支出格局已經越來越帶有“公共財政”的特征。那么,怎樣看待這個問題?就大的方面說,這是符合市場經濟發(fā)展規(guī)律的一個變化。因為,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的根本區(qū)別就在于,資源的配置主要依賴于市場,政府的任務則是拾遺補缺。凡是可以通過市場解決或通過市場可以解決得更好的事項,政府就不去介入。凡是不能通過市場或通過市場解決得不能令人滿意的事項,政府才必須涉足。具體而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職能事項大體有三個方面: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務、調節(jié)收入分配和促進經濟的持續(xù)穩(wěn)定發(fā)展。只要稍加分析,便不難發(fā)現,政府用于履行這三個方面職能而花費的財政支出,具有一個共同的性質。這就是,它都是處于“滿足社會的公共需要”這一層次的。它通常只有投入,沒有產出(或幾乎沒有產出)。換句話講,用于彌補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財政支出的資金,基本上是“有去無回”的。
政府的哪一種收入形式能夠和支出的這種性質相對應呢?目前中國政府的收入形式,按大類說主要有三塊兒:一是稅收,二是收費,三是舉債。我們不妨做一下比較分析。
——稅收的性質通常被概括為三性。第一,強制性。它表明,稅收是政府依據法律強制征收的,納稅人只要有了應納稅的收入,發(fā)生了應納稅的行為,就必須依照稅法的規(guī)定如數把該繳的稅繳上來。所以,政府通過稅收所組織的收入的量,是穩(wěn)定可靠的。第二,無償性。它表明,政府通過稅收所取得的收入,既不需要償還,也不需要支付任何代價。所以,稅收收入的利用,一般不會給政府帶來“額外負擔”。第三,數額的相對固定性。它表明,政府在征稅之前,要以法律形式預先確定征稅對象與征稅數額之間的數量比例。除非變動稅法。否則,在經濟發(fā)展水平一定的前提下,政府通過稅收組織的收入,便是一個既定不變的量??梢钥吹?,能夠給政府帶來穩(wěn)定可靠的收入,并且,可無償使用、征收比例既定的稅收,同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政府支出的性質恰恰是一種對應關系。正因為如此,它可以且應當成為政府收入的主要形式。
——政府收費是以交換或提供直接服務為基礎的收入形式。收費同稅收的根本區(qū)別在于,前者以交換或提供直接服務為基礎,后者則以政治權力為基礎。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的政府部門都有收費。不過,從總體上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規(guī)范化的收費只有兩類:一是規(guī)費(fees),另一是使用費(user charges)。規(guī)費是政府部門對公民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或實施特定行政管理而收取的工本費和手續(xù)費。如行政規(guī)費(護照費、商標登記費、律師執(zhí)照費等)和司法規(guī)費(民事訴訟費、刑事訴訟費、結婚登記費等)。使用費是政府對公共設施的使用者按一定標準收取的費用。如高速公路通行費、橋梁通行費、汽車駕駛執(zhí)照費??梢钥闯?,無論規(guī)費,還是使用費,都不能成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政府支出的主要收入來源,而只能在政府收入體系中居補充或輔助地位。這是因為,規(guī)費的收取,(1)須限定在政府部門提供或實施的特定服務或行政管理的領域,其收取范圍狹窄。(2)要限定在工本費和手續(xù)費的額度內,其收取標準不高。使用費的收取,(1)須以公共設施為依托,不是所有的公共物品或服務都可收取使用費。(2)要貫徹受益原則,誰使用誰交費,不使用不交費。(3)要實行基金化管理,??顚S谩F涫杖胫荒苡糜诠苍O施的維修與建設。(4)收取標準不能高于提供公共設施的平均單位成本。
——國債顯然可以作為政府收入的一種形式,但由于受到如下兩個限制,它亦不能成為政府收入的主要財源。其一,國債的舉借,要建立在認購者自愿承受的基礎上。認購者買與不買或購買多少,完全聽憑其意愿,不能強制攤派。所以,政府通過舉債取得的收入的量,就不那么穩(wěn)定可靠。其二,國債是有償的,通過舉債取得的收入,不僅到期要還本,而且要按認購者持有時間長短加付利息。由此而形成的還本利息支出,對于政府,很可能是一個沉重的負擔。
對三種收入形式進行比較分析的結果,我們看到:稅收,只有稅收,才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收入的基本來源。至于收費和舉債,只能作為補充或輔助性的財源。也許正因為如此,歷史上的許多人都對稅收的特殊地位和作用給予了高度的評價。馬克思曾形象地說過,“賦稅是喂養(yǎng)政府的奶娘?!鼻鸺獱栆苍v過:“世界上只有兩樣東西是永恒的,一是死亡,另一就是稅收?!?/p>
相對于稅收所應當具有的地位和應當發(fā)揮的作用來說,“費大于稅”的政府收入格局現狀,是不正常的。“費大于稅”集中揭示了中國稅收在政府收入體系中的“缺位”現狀。
應當從宏觀層次上看待中國稅收的“缺位”現狀
應當看到,對于中國稅收的“缺位”現狀以及由此帶來的一系列弊端,目前人們的看法并不一致。若不能實現認識的統(tǒng)一,為消除稅收“缺位”而采取的改革舉借的出臺,很可能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阻礙?;蛘?,即使出臺了,其效果也要打折扣。因此,統(tǒng)一認識,特別是在全黨范圍內統(tǒng)一認識,是首先必須做好的一件事。
認識上的差異,主要來源于人們觀察問題的層次的不同。從表面上看,“費大于稅”是所謂的“費稅之爭”或財政稅務部門與其他政府部門的“權力之爭”。但是,如果跳出部門或微觀的局限,站在整個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宏觀層次上考慮問題,就會發(fā)現,“費大于稅”或中國稅收“缺位”問題的實質,是政府的收入機制不規(guī)范以及由此引發(fā)的政府部門行為的不規(guī)范。政府部門行為的不規(guī)范,已經成為我國各項改革事業(yè)進一步推進的極大障礙。在此,不妨列舉幾件事情。
——政出多門的各種政府收費具有一個共同特征:自收自支,不列預算。既能夠自收自支,收費項目的多與少和收費規(guī)模的大與小同各部門、各地區(qū)的利益掛上了鉤,特別是同有關人的個人利益搭上了橋,其收費的積極性自然會越來越高。既能夠不列預算,來自收費收入的支出去向又脫離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那些不便公開亦無法公開的開支項目,也就找到了資金來源,其收費的積極性便愈加高漲。如此演化下去,各種政府收費浪潮日益擴展。尤其是非財政稅務部門大規(guī)模地介入財政性分配,使得整個國民收入分配渠道陷于混亂狀態(tài)。各個政府職能部門的行政、執(zhí)法與來自其管理對象的資金上繳有了直接聯系,以權謀錢、以權換錢等不規(guī)范行為也就由此產生并蔓延開來。換一個角度說,各類腐敗現象之所以屢禁不止,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政府收入機制的不規(guī)范為其提供了土壤和溫床。
——國有企業(yè)的困難狀況與其負擔的沉重是有關系的。但負擔重并非“稅負”重,而是“費負”重。造成國有企業(yè)負擔重的真正原因,還是政府部門的亂收費。我去年10月份在《北京晚報》上見到這樣一份材料:根據有關部門對北京地區(qū)6個國有企業(yè)的初步調查,他們所承受的來自各個政府職能部門的收費項目,多達206項。這其中,有節(jié)日擺花費、亮燈費、禁煙牌費、驅趕叫花子費、精神文明建設費、精神文明知識大賽培訓費、樹木打藥費、排放雨水河道清淤費、河道維修排水費、舊人防拆除補償費、衛(wèi)生費、保潔費、道路清掃費、門前三包衛(wèi)生罰款、環(huán)衛(wèi)設施費、修垃圾站費、垃圾桶購置費、垃圾清運費、委托垃圾渣土清運費、垃圾消納費、門前三包責任書鏡框工本費,等等。五花八門的收費,使得本已陷入資金不足、機制不活、產品不適銷對路、人員負擔過重等困境之中的國有企業(yè),雪上加霜,不堪重負。國家經貿委的調查還表明,國有工業(yè)企業(yè)的各種不合理負擔,大體占到當年其實現利稅之和的20%,甚至超過了當年實現的利潤。處于如此重負之下的國有企業(yè),怎么能不陷入困境?不解決政府收入機制不規(guī)范的問題,國有企業(yè)又怎么能走出困境?
——對于政府機構膨脹和行政管理費支出增勢迅猛的問題,人們通常把它歸結為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滯后。其實,除此之外,更為重要的原因,還在于政府的收入機制不規(guī)范。我的意思是說,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局面,在很大程度上是因政府收入機制不規(guī)范而弱化了政府部門的預算約束。常識告訴我們,政府部門往往是喜歡多支出的,但喜歡多支出并不等于可以不受約束地隨意多支出。問題是可供其使用的收入究竟有多少并且有無變通的可能?在政府收入機制規(guī)范化的條件下,每年可取得或可供其使用的收入便是一個既定不變的量。其支出的規(guī)模,便不能不受其收入規(guī)模的約束。無論從歷史上看,還是就現實來說,對政府支出約束最強的因素就是稅收。稅收所具有的特性之———“數額的相對固定性”,實質是一把雙刃的劍。一刃是針對納稅人的,即要求納稅人把該交的稅全部如數交上來。另一刃則是針對政府的,即征稅的額度必須控制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之內,不允許有超越法律之外的征收。我們現在面臨的問題是:稅收對政府支出的約束是強的,但政府部門可以突破稅收的限制,在稅收之外通過收費取得收入,各種收費還可以自立章法,按需而征。規(guī)范性的稅收與非規(guī)范性的收費同時存在,后者又大大多于前者,且可在相當程度上“隨意”上調。有了如此寬松的環(huán)境,政府機構的膨脹和行政管理費支出的迅猛增長,便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進一步說,倘若政府收入機制不規(guī)范的問題得不到解決,即使我們在行政上下大氣力壓縮了政府機構編制并相應削減了行政管理費支出,由于政府部門收入的調節(jié)(顯然只能是“上調”)余地仍然存在,在我國,曾有過數次反復歷史的政府機構編制的膨脹之風,很可能會再一次刮起。行政管理費支出的擴張之勢,也很可能會再一次出現。
——這些年,在政府部門財力分配上所存在的“弱干強枝”現象,一直困擾著我們。所謂“弱于強技”,無非是將政府部門的財力分配格局比喻為一棵樹,這棵樹的“樹干”是弱的,經不起風吹草動;而它的“樹枝”繁茂,致使頭重腳輕。這種分散的財力分配格局,不僅存在于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而且,在各個不同級次的政府與其所屬的職能部門(如省一級政府與其所屬的各廳、局)之間,甚至每一級次的政府與其下屬級次的政府(如省一級政府與市、縣級政府)之間,也都有類似的表現。中國有一句老話,叫做“只有吃皇糧,才能給皇帝辦事”。財力分散了,各部門、各地區(qū)的支出,除了依靠政府集中調配的那一塊兒規(guī)范性的資金外,還分別擁有各自非規(guī)范性的財源,可以自立規(guī)章,自收自支,甚至“擁財自重”。其結果,肯定是中央政府以及各個不同級次的政府宏觀調控能力的削弱。大家常說的所謂“諸候經濟”、“王爺經濟”,也就是在這樣一種背景下出現的。長此以往,勢必會危及國家的政令統(tǒng)一和長治久安。無需贅言,各部門、各地區(qū)所擁有的非規(guī)范性政府財力的基本來源,就是各種各樣的政府收費。政府部門財力分散格局形成的原因之一,亦在于政府收入機制的不規(guī)范。
諸如此類的事情,還可舉出許多。站在這樣的高度來認識,消除稅收的“缺位”,糾正“費大于稅”的政府收入格局,進而規(guī)范政府收入機制,實質是完善整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走依法治稅的道路
如果把中國稅收的“缺位”視作我們?yōu)楦母锒冻龅拇鷥r或成本(事實上,“費大于稅”的政府收入格局,正是伴隨著經濟體制的轉軌過程而出現并蔓延開來的),那么,在改革已經歷時19個年頭、各方面的體制框架已經基本構建起來的條件下,我們所追求的目標,應當也必須轉到規(guī)范政府收機制上來。
必須看到,市場經濟體制相對于計劃經濟體制的一個帶有根本性的變化,就是各個經濟行為主體之間的利益邊界越來越明晰了。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這意味著,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政府收入機制,必須是規(guī)范化的。
那么,什么是或怎樣才能算是政府收入機制的規(guī)范化?在我看來,從大的方面講,至少有四個方面的標志可以依循:
――以法制為基礎。即是說,政府取得收入的方式和數量必須建立在法制的基礎上,不能想收什么就收什么,想收多少便收多少。無論哪一種形式、哪一種性質的收入,都必須先立法,后征收。
――全部政府收入進預算。政府預算的實質是透明度和公開化,它體現著立法機關和廣大人民群眾對政府收支行為的監(jiān)督,并非簡單地由哪一個部門管理或列入哪一類表格反映。也即是說,政府的收與支,必須全部置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jiān)督之下,不允許有不受監(jiān)督、游離于預算之外的政府收支。
順便指出,在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度里,一般不存在所謂“預算外資金”。我國現在使用的預算外資金概念,還是建國初期從前蘇聯東歐國家那里引進、并從計劃經濟年代沿襲下來的。即便不作更深一步的考察,也會發(fā)現,預算外資金同計劃經濟密切相關,而與市場經濟不相容。就這個意義講,隨著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在中國,預算外資金這個概念終究要退出歷史舞臺。
――財政稅務部門總攬政府收支。也就是,所有的政府收入完全歸口于財政稅務部門管理。不論是稅收,還是收費,抑或其他別的什么形式的收入,都要由財政稅務部門統(tǒng)一管起來。即便出于工作便利的考慮,把某些特殊形式的收入,如關稅、規(guī)費交由特定的政府職能部門收取,那至多也是一種“代收”、“代征”。這樣做的好處,就是要切斷各個政府職能部門的行政、執(zhí)法同其經費供給之間的直接聯系,從根本上鏟除“以權謀錢、以權換錢”等腐敗行為的土壤。
――政府收入以稅收為基本來源。前面說過,以政治權力為基礎、能夠帶來穩(wěn)定可靠的收入,且可無償使用的稅收,同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政府支出格局(以“滿足社會的公共需要”為主體)是一種對應關系,必須作為政府收入體系中的“主力隊員”而居于主導地位。至于其他的政府收入形式,如以交換為基礎的收費,只能作為輔助或補充財源而擔負起遺補缺的職責。
四個方面的標志,歸結到一點,就是依法治理各種政府收入。其中的中心內容,就是我們討論的主題――依法治稅。既然目前我國政府收入機制的不規(guī)范主要表現在“費大于稅”的政府收入格局上,采取相應的改革舉措對之加以糾正,并代之以規(guī)范化的政府收入格局,肯定是當前依法治稅所必須著力完成的中心任務。
本著這樣的認識,前面也說過,在當前的形勢下,我國依法治稅的任務,應當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這就是:拓展稅收的作為空間,消除稅收“缺位”:抓好稅制的完善,減少稅收流失。兩個方面互為聯系,彼此依存,可以說是“一體兩翼”,共同構成依法治稅這項系統(tǒng)工程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比如,沒有稅收“缺位”現象的消除,“費大于稅”的政府收入格局得不到糾正,依法治稅的社會環(huán)境就不可能真正確立起來,稅收流失的規(guī)模也就不可能減少到最低限度。反過來說,稅收流失的漏洞多,該征的稅不能有效地征上來,稅收的應有地位和作用就難以得到人們的普遍認同,稅收的“缺位”現象也就難以真正得到消除。
說到這里,不難看出:中國在選擇市場經濟體制的同時,已注定了要走依法治稅的道路。而且,依法治稅的實施,也注定了要納入市場經濟的體制框架。
事實上,近一時期,對于市場經濟與依法治稅的關系,社會各界已經有了越來越清楚的認識。黨的十五大以及全國人大九屆一次會議,也已經對依法治稅的實施做出了統(tǒng)一部署?,F在的任務是,如何乘勢而上,在全面理解依法治稅的內涵和外延并將其納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框架的基礎上,采取切實而有效的政策措施,采取切實而有效的政策措施,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力量,積極推進依法治稅的建設步伐。
依法治稅的政策選擇
那么,現在我們能夠為依法治稅做些什么?
――拓展稅收的作為空間,消除稅收“缺位”。
稅收的“缺位”主要表現在“費大于稅”的政府收入格局上,稅收“缺位”的消除,自然要從規(guī)范政府收入格局入手。目前,方方面面、上上下下逐漸一致的意見,就是實行“費改稅”或稱作“稅費歸位”。
應當說,這是一項難度非常大的改革。之所以說它難,是因為,它要牽涉到沿襲多年的既得利益格局。凡是觸及既得利益格局的改革,從來都是有難度而且難度非常大的。但難度大,并不等于沒有實施這項改革的有利條件:我國是由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擁有6000多萬黨員的中國共產黨代表著全國人民的根本利益。只要全黨上下統(tǒng)一認識,采取步調一致的行動,“費改稅”甚或難度更大的改革――并非是辦不到的事情。此其一;在這方面,我們也曾有過成功的先例。建國之初,那時各地的稅收制度很不統(tǒng)一,既有老解放區(qū)各個革命根據地沿用下來的原各自單獨制定的稅制,也有新解放區(qū)所實行的在稅種、稅自、稅率和征管辦法等方面差異很大的五花八門的稅制。但是,隨著1950年1月《全國稅政實施要則》的頒布,一個全國統(tǒng)一的稅收制度很快建立起來,并在全國范圍內統(tǒng)一實行。此其二;我國有史以來范圍最廣、力度最大的一次政府機構改革,目前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隨著機構精簡和人員的分流,原有的收費主體會趨于減少,行政管理費支出的負擔會趨于減輕?!百M改稅”的難度和回旋余地,自然會相應緩解和加大。此其三。
關鍵的問題是,圍繞“費改稅”而采取的政策措施,既要積極(保證順利出臺和實施效果),又要穩(wěn)妥(盡可能化解阻力,換取各方面的認可和支持)。在當前,可以選擇的比較現實和可行的思路是:第一,“費改稅”從中央做起。注意一下各國特別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國家有關政府收入結構的統(tǒng)計文獻,可以看到這樣兩個現象:其一,中央一級政府基本沒有收費,稅收(包括社會保障稅)是其收入的基本來源。其二,以收費的形式取得收入,并且,收費在收入結構中占有相當的比重,通常發(fā)生在地方各級政府那里。其中的原因不難解釋,前面說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規(guī)范化的政府收費只有兩類,一是規(guī)費,另一是使用費。無論規(guī)費,還是使用費,所具有的一個共同特性是:收費項目與家庭、企業(yè)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連,且具有一種直接的服務報償關系。毋庸贅言,同家庭、企業(yè)日常生活密切相連的公共事項,本來就是地方(非中央)政府的職責范圍。
有鑒于此,“費改稅”的工作,可以也應當從中央一級政府做起,既然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國家的中央一級政府基本沒有收費,那么,我國中央政府各部門現存的收費項目,經過清理,絕大部分都可以納入“費改稅”的范圍。而且,追根溯源,在我國,非規(guī)范性政府收費的興起,最初也是發(fā)生在中央一級政府(如“預算調節(jié)基金”和“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只要中央政府帶了頭,率先實現了中央一級政府收入機制的規(guī)范化,“費改稅”便可依次延伸到地方各級政府,從而在全國范圍內逐步推進。
第二,“費改稅”與“規(guī)范費”同時并舉。政府收入機制的非規(guī)范性,固然主要反映在“費大于稅”這一特殊的矛盾現象上,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費”都應改為“稅”。也絕不是說,“費”就沒有存在的必要性。實際上,稅有稅的內涵和外延,費有費的地位和作用。兩者之間,并不能互相替代。對那些具有稅收性質或名為“費”實為“稅”的政府收費項目,可以通過“費改稅”的辦法,納入稅收的軌道?;驍U大現有稅種的稅基,將其并入現行有關稅種統(tǒng)一征收:或根據其性質,改設新的稅種另外征收。對那些本來即屬于收費范疇或名與實均為“費”的政府收費項目,則須通過“規(guī)范費”的辦法,納入規(guī)范化的收費軌道?;蜃鳛橐?guī)費,按照規(guī)費的內涵和外延加以管理。或作為使用費,依照使用費的原則和標準加以征收。
第三,先清理,后規(guī)范,逐步納入統(tǒng)一預算。首先,對現存的各種政府收費項目,進行全面的清理。在清理的基礎上,區(qū)分為必要、合理的收費和亂收費兩大類。將那些已經構成政府部門運轉的必要前提而且征收性質比較合理的收費項目,作為規(guī)范的對象保留下來;把那些既不必要也不合理、純屬亂收費的項目,堅決取消掉。其次,對作為規(guī)范的對象保留下來的收費項目,通過“費改稅”和“規(guī)范費”的辦法加以規(guī)范。以此為基礎,將“費改稅”納入稅收軌道和通過“規(guī)范費”分別作為夫費和使用費管理與征收的政府收入,先采取過渡辦法,暫時單獨編制預算――由財稅部門統(tǒng)一管理和征收,但收入全部返還各有關政府職能部門使用。然后,逐步創(chuàng)造條件,將全部政府收入納入統(tǒng)一的政府預算。
――抓好稅制的完善,減少稅收流失。
在我國,稅收流失一直是個老大難問題。而稅收之所以會出現大面積的流失,人們通常把它歸結為納稅人的納稅意識薄弱。后來,又加上了一條:稅務部門的征管機制和市場經濟的要求存有距離。這些年來,在強化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稅務機關的征管機制方面,我們做了大量的工作。每年一度的稅法宣傳月,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總是我們的主要著眼點。與此同時,稅務機關的征管改革也一直在緊鑼密鼓地進行。然而,從總體上看,到目前為止,稅收流失的問題并沒有得到實質性解決,治稅的社會環(huán)境也仍不理想。
究其原因,從根本上說來,稅收流失和治稅環(huán)境的不理想,同治稅觀念的調整落后于經濟體制的改革步伐,恐怕有一定的關系。眾所周知,對于老百姓為什么要納稅、政府為什么要征稅的道理,我們一直是用“公民應盡義務”或“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來解釋的。這樣的說法盡管不錯,但過于原則,過于籠統(tǒng)。而且,同市場經濟的環(huán)境不相適應。
市場經濟通行的準則是權力與義務相對稱。講到誰負有什么義務,要相應說明他擁有怎樣的權力。講到誰擁有怎樣的權力,同樣要說明他負有什么樣的義務。納稅人的納稅義務與其納稅之后所享有的權力,政府的征稅權力與其征稅之后所負有的義務,在市場條件下,同樣是一種對稱關系。
日常生活中,人們所需要消費的物品或服務,可以分作兩類。一類是由個人或家庭分別消費、單獨受益的一般物品或服務,如食品、衣物、家具等等;另一是由社會作為整體共同消費、聯合受益的特殊物品或服務,如社會治安、環(huán)境保護、能源交通等等。前一類物品或服務,在理論上被稱作“私人物品或服務”,可以由企業(yè)生產并拿到市場上出售,人們可以“直接”用錢從市場上買到;后一類物品或服務,在理論上被稱作“公共物品或服務”,企業(yè)不愿也無能力生產,只能依賴政府以非市場的方式來提供,并且,人們要通過納稅的途徑“間接”購買。
有位美國朋友閑談時向筆者講過這樣一件事:一天,他家養(yǎng)的貓爬到房頂上,自己下不來了。焦急中,他打電話向警察局求助。警察特意跑來,搬梯子上房,幫他把貓抱下來。當筆者為此感到奇怪,問他為什么警察可以管這種事時,他不加思索地反問道:“為什么不可以?他們花的是我們納稅人的錢!”由美國朋友的這句話,想到納稅人和政府之間的關系。從某種意義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實質是一個特殊的產業(yè)部門(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務)。正如人們到商店買東西需要為之付款一樣,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服務也不是“免費午餐”。只不過是為消費公共物品或服務的付款,是以納稅的方式來完成的。這實際上是說,只要納稅人依法繳納了稅收,便因此擁有了向政府部門索取公共物品或服務的權力。只要政府部門依法取得了稅收,便因此負起了向納稅人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務的義務。納稅人之所以要納稅,就在于換取公共物品或服務的消費權。政府部門用于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務的資金,就來源于納稅人所繳納的稅收。
有鑒于此,應當下大氣力在全社會范圍內培育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治稅觀,并以此規(guī)范納稅人(居民和企業(yè))、征稅人(稅務機關)以及用稅人(各級政府部門)的行為。
第一,對納稅人,要正面宣傳和嚴管重罰同時并舉。在講清納稅人為什么要納稅道理的基礎上,致力于形成一種不利于偷漏稅者的社會氛圍和嚴管重罰的機制。
第二,征稅人,要嚴格執(zhí)法和完善稅制同時并舉。在堅持嚴格執(zhí)法的同時,稅務機關要從完善稅制入手,著力于堵塞各方面的稅收流失漏洞,將稅收流失的可能性減少到最低限度。
第三,用稅人,要優(yōu)化服務和積極配合同時并舉。在明確為什么要征稅的基礎上,各級政府部門要增強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或觀念,并且,創(chuàng)造一切可以創(chuàng)造的條件,積極配合稅務機關的治稅工作。
總之,優(yōu)化治稅環(huán)境、維護稅收秩序,把該征的稅盡可能收上來的歷史重任,應當由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共同擔負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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