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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研究員孫鋼
記者:當前,大家對個人所得稅很關心,社會上對此議論很多。多年來,我國的經(jīng)濟發(fā)展一直保持了良好的勢頭,人民生活水平有很大提高,再加上我國的經(jīng)濟體制改革也取得了很大進步,10年前制定的個人所得稅條例中所暴露的問題與矛盾也就越來越突出。但是,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并不僅僅是一個立法問題,如果社會管理水平跟不上,按照目前的征管方式,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很難達到預期目的。
孫鋼:因此,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應該分步推進。我認為,在目前情況下,可選擇分類與綜合相結(jié)合的稅制模式,在兼顧稅制的公平、效率和操作上的可行性的基礎上,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分類與綜合相結(jié)合的個人所得稅課稅模式。盡管這種模式不如綜合模式更科學,但是作為一種過渡模式,不失為當前的一種較好選擇。等條件成熟時,再實行完全的綜合課稅模式。
采用分類與綜合相結(jié)合的模式,首先應將不同來源、不同性質(zhì)的每一種所得進行非常細化的分類,然后將這些細化了的分類所得按照如下四種所得類型分別總計:勞務所得如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等、營業(yè)所得、投資所得如股息、利息、紅利等和其他所得如轉(zhuǎn)讓所得、偶然所得等,然后對那些投資性的,沒有費用扣除的,并且能夠較好采用源泉扣繳方法的應稅所得,如投資所得、其他所得等,實行分項征稅的辦法。對那些屬于勞動報酬所得、有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則實行綜合征收的辦法。
新的課稅模式的核心在于要有綜合課稅,而不論綜合的比率有多大。從中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對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經(jīng)常性的勞動所得實行綜合申報征收不僅具有必要性,而且也具有可行性。尤其是將勞務報酬所得納入綜合申報的范圍具有關鍵性的現(xiàn)實意義。因為目前中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將收入分解,而最普遍的做法是將一部分工資性收入分解為勞務報酬,勞務報酬成為主要的征稅漏洞之一。因此,將勞務報酬所得并入工資、薪金所得綜合征稅,改動不大而實效不小,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要進行綜合課征就必須使納稅人能夠自行申報。要做到這點,就必須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從道德層面來做工作固然是必要的,但僅僅如此還是不夠的,還應該從利益層面來促使納稅人主動申報。建議的方案是:源泉扣繳時不做任何扣除,只按規(guī)定稅率扣稅。各項生計扣除在所得匯總自行申報時進行,這樣可以提高納稅人申報的主動性。也就是說,預繳預扣時依率征收,申報時可得到退回的各項扣除。這樣,誰申報誰可得到退稅,不申報者則多繳稅。
記者:有人認為要縮短居住時間標準,你如何看這個問題?
孫鋼:對于居住時間標準,中國目前實行的是365天標準,與中國同樣實行365天標準的還有日本、韓國、巴西等國家,而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等發(fā)達國家則是采用183天標準。目前有一種觀點,主張中國也改用183天標準。我們認為兩種標準其實各有所長。從形式上看,用183天標準所確定的居民范圍要大于用365天標準確定的居民范圍,換句話說,采用365天標準意味著對一部分居住本國的外籍人員不視為本國的居民,
體現(xiàn)了對這部分人員的某種稅收優(yōu)惠。選擇何種居住時間標準既要考慮一個國家的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和發(fā)展戰(zhàn)略,也要考慮一個國家稅收的稽核能力。就中國而言,采用183天標準的好處是增加了國家的權益,可以減少稅收協(xié)定談判中的困難,但是對稅收征管和稽核能力的要求較高,工作量也會有較大的增加。而采用365天標準的好處是降低了部分外籍人員的申報要求,有利于吸引外國人才,也比較符合目前稅務機關的征管能力,缺點是會導致一部分稅收收益的流失。比
較之下,我們更傾向于這次稅法修訂暫時維持365天的標準,等下次修訂時再作調(diào)整。
記者: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以美國稅制改革為開端,西方發(fā)達國家相繼進行了以降低最高邊際稅率、減少累進檔次、縮小級距為主要內(nèi)容的改革,并已成為世界范圍內(nèi)稅制改革的一種趨勢。
孫鋼:受供給學派理論的影響,認為累進檔次較多、邊際稅率較高的個人所得稅制,會造成巨大的效率損失,影響人們工作和投資的積極性,從而可能減少財政收入。因此,這種改革有一定的合理因素,因此值得我們借鑒。
我國現(xiàn)行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存在以下一些主要問題:一是不同的所得,稅率不同,稅負也不同,其中一些差異缺乏合理性;二是累進稅率級數(shù)過多,降低了征稅的效率;三是最低稅率的適用范圍為月應納稅所得額500元以下,適用范圍偏小;四是45%的最高邊際稅率過高,從國際上看,采用這么高稅率的國家非常少。稅率越高,逃稅的動機越強,在現(xiàn)實中,能夠運用這么高稅率的實例可以說非常罕見,沒有實際的意義。因此,降低最高邊際稅率,使人們感覺到稅負的下降,這樣的改革更容易為納稅人所接受。
我建議,分類課征的部分,可以實行差別稅率,對一些實行源泉扣繳的應稅項目,例如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chǎn)轉(zhuǎn)讓所得等,可以采用預扣的方式。預扣率的水平可以在5%~15%之間。在年終所得匯總納稅時,予以抵扣。
記者:許多人主張實行生計扣除的辦法,將贍養(yǎng)人口作為扣除額的主要因素。你是怎樣看這個問題的?
孫鋼:我倒覺得,在“計劃生育”的國策之下,家庭的人口數(shù)量大致趨同,贍養(yǎng)人口并不是家庭收入差距的主要因素,可以暫不考慮它。倒是教育支出和購房支出,已成為每個家庭必不可少的大宗支出項目,應成為費用扣除的內(nèi)容。此外,由于我國地區(qū)之間收入差距過大,確定一個費用扣除標準很難適應不同地區(qū)的不同收入水平,因此可以考慮國家確定一個幅度費用扣除標準,各省市可根據(jù)本地的具體收入水平來規(guī)定具體執(zhí)行的費用扣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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