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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幾點思考

來源: 陳邵東、周英 編輯: 2003/09/24 10:30:45  字體:
  摘要:針對現(xiàn)行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實施中的難點和矛盾,提出完善措施。包括實行聯(lián)合審計制、建立具有行政監(jiān)督職能的經濟責任審計機構、理順干部變動與審計的關系、改進審計方法等。

  現(xiàn)行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存在的問題實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把組織監(jiān)督與審計監(jiān)督有機結合,是新形勢下加強干部監(jiān)督的有力措施;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勤政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促進領導干部自覺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項有效保證。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近幾年來,各地審計機關認真開展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取得顯著成效。由于經濟責任審計起步較晚,相關的政策措施還不十分完善,尚處在摸索階段,在實踐中筆者感到現(xiàn)行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存在以下難點和矛盾,應引起有關方面重視,以促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一步健康發(fā)展。

  1.1、時間緊、任務重、審計壓力大

  目前,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調配使用的特點是集中調整多,個別調整少,一般集中在換屆前后。而領導干部從被組織人事部門確定調整到正式任職,時間一般都很短,因而出現(xiàn)組織部門集中交辦、審計部門突擊審計的特點。再加上審計部門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造成每年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量相當大,而且隨著經濟責任審計重要性的日益凸現(xiàn),各級領導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出了很高要求,廣大人民群眾對審計寄予厚望,因此,審計部門在短期內要高標準,高質量地完成這一重任有相當大的困難。

  1.2、工作協(xié)調有難度,難以有效地發(fā)揮經濟責任審計作用

  目前,我省各地均建立了由紀委、組織、人事、審計、監(jiān)察五部門參加的經濟責任審計聯(lián)席會議制度,在實施中也規(guī)定各部門的具體工作。而事實上,各部門除每年例行的聯(lián)席會議外,尚未在工作中形成合力,發(fā)揮整體作戰(zhàn)的優(yōu)勢,僅僅把經濟責任審計看作是審計部門新增加的一項重要工作職能。對審計部門而言,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不同于一般的審計項目,有其特殊性:一是審計機關在工作計劃安排上處于被動地位,隨機性強;二是離任后審計多,審計成效差,一方面被審計單位干部群眾和離任干部配合審計主動性不高,另一方面干部已經調離,審計成了“馬后炮”,發(fā)揮不了應有的監(jiān)督作用。所有這些問題均不是審計部門能單獨解決的,必須是各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發(fā)揮各自優(yōu)勢,在工作中增強協(xié)調性,才能促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有條不紊地開展。

  1.3、審計部門無法確認或解除被審計者的全部經濟責任

  國務委員王忠禹同志在全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會議上指出: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是對領導干部是否具有從事經濟工作中的必須的政治素質和決策水平,是否正確履行其經濟職責,是否嚴格執(zhí)行國家財經法紀的依據的反映。按兩辦暫行規(guī)定要求,審計機關實施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通過對其所在部門、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審計,分清領導干部本人應當負有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在審計的基礎上查清領導干部個人在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中有無侵占國家資產、違反領導干部廉政規(guī)定和其它違法違紀的問題。按以上要求,經濟責任審計實質是對一個領導集體的審計。在這一點多、面廣、量大的工作中,審計部門的職責是通過檢查被審計單位憑證、帳簿等會計資料揭示領導干部在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經濟責任,而領導干部在工作中是否具有必須的政治素質、決策水平等則很難用常規(guī)的審計手段揭示出來。例如,在經濟責任審計時有時會收到各種舉報,有些舉報與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有關,審計部門可以查證,但還有相當一部分內容是與單位會計記錄無關的,審計部門無法通過常規(guī)審計手段確認其可信性。因而無法確認或解除被審計對象全部經濟責任,往往需要紀檢、監(jiān)察部門利用其工作職能進行大量的調查,予以查證。

  1.4、缺乏規(guī)范合理的評價依據,審計定性難

  兩辦暫行規(guī)定要求,經濟責任審計中,審計部門應對領導干部本人任期內的經濟責任作出客觀評價。在工作中我們發(fā)現(xiàn)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要比其它審計項目的評價困難得多。主要原因一是到目前為止,尚未有一套完善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依據;二是審計評價的范圍難以界定。經濟活動中很多內容是普遍聯(lián)系的,因而在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評價時很難區(qū)分哪些是直接責任,哪些是間接責任,哪些是主要責任,哪些是次要責任。三是前后任的經濟責任難以區(qū)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近幾年剛剛起步,很多領導干部接任時未對前任進行審計,不區(qū)分前后任的責任則難以評價現(xiàn)任的責任,而前任工作已時過境遷,難以評價。

  2、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幾點建議

  針對上述情況,為進一步深入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效益,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促進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2.1、統(tǒng)一領導,加強協(xié)調,實行經濟責任聯(lián)合審計制度

  建議成立由分管干部工作的領導任組長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統(tǒng)一領導,加強協(xié)調。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實行聯(lián)合審計制度。審計工作的實施主要由組織、紀檢、審計三個單位來完成,三個單位同時進點,但有明確的分工:組織、紀檢部門根據各自的要求,負責檢查被審計單位的年度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重大決策的會議記錄,領導干部的勤政廉政情況,收集干部群眾的反映,并據以調查;審計部門負責檢查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等會計資料。這樣可以有效地發(fā)揮三部門各自的優(yōu)勢,將審計監(jiān)督和干部管理及紀律監(jiān)督有機地結合起來,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各有側重,找準工作的切入點,切實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質量。

  2.2、建立起經濟監(jiān)督和行政監(jiān)督相結合的經濟責任

  審計機構目前,各地雖然開展了經濟責任審計,但由于沒有行政監(jiān)督權,審計工作僅停留在搞清經濟活動的事實,反映有關情況移交案件線索的階段,還不能完全實行對“人”的監(jiān)督,難以分清責任,審計評價也因此流于形式,責任追究也就無從談起。為此,應當建立起相對獨立的經濟責任審計機構,并賦予其相應的行政監(jiān)督權,實現(xiàn)經濟監(jiān)督與行政監(jiān)督的有機結合,開展真正意義上的經濟責任審計,真正發(fā)揮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能,為組織人事部門考核任用干部提供量化的參考依據,能有效地解決目前審計查帳、紀檢監(jiān)察追究責任相分離的格局,避免案件移交后紀檢監(jiān)察部門重復查帳問題。

  2.3、理順干部變動與審計的關系,切實發(fā)揮經濟責任審計作用

  按照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guī)定的要求,應當先審計后離任。目前很多地方還是采取先離任后審計的做法。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效果。我們考慮到目前實行先審計后離任的條件尚不成熟,工作尚不規(guī)范,在這種情況下,不宜過急地強調先審后離。干部雖然離任了,但其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并未脫鉤,如果查出問題,仍然可以追究,為了有效地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是否可以對擬任新職的干部,由市委宣布其先到新單位主持工作,視離任審計結果,再決定任命與否,這樣可以有效地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jiān)督,使他們工作有了壓力和動力,增強勤政廉政的自律性。既增強了經濟責任審計的約束力,提高審計效果,又可以解決先離后審的矛盾。

  2.4、改進審計方法,推行屆中審計制,加強對領導干部的全面性監(jiān)督

  近幾年離任審計表明,領導的換崗或換屆,需離任審計的不是幾個,而是一批,這對審計機關來說,可謂項目多,人員少,加上離任審計項目涉及面廣,時效性強,要按時完成任務面臨相當大的困難。為此審計部門應當改進審計方法,實現(xiàn)經濟責任審計與經常審計相結合,將任期審計與預算執(zhí)行審計,經常性審計、專項審計相互融合,做到“一次審計,成果共享”,既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又達到了審計內容上的相互完善,使審計深度和廣度有較大的突破,為此需要對任期內的領導干部實行屆中審計,從而把所有的部門領導納入審計監(jiān)督之中,可以有較充足的時間把領導交辦和群眾關心的問題審全、審深、審透,也利于領導本人及時發(fā)現(xiàn)和糾正問題,有利于對領導干部的連續(xù)性監(jiān)督。此外,為提高審計成果的運用效果,審計部門要建立健全一套科學合理的經濟責任評價指標體系,盡量規(guī)避審計風險,對現(xiàn)任領導接任時未經審計過的前任要作適當的延伸,以分清責任。在審計評價中用詞要準確、嚴謹,盡可能地用數字和事實說話,分清責任,客觀評價,使經濟責任審計更好地為加強干部管理,促進依法行政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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