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guī)定》與美國會計準則相同,不允許母公司免于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然而,筆者認為,如果理由充分合理,應當允許母公司免于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結合我國國情,我國《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guī)定》應當補充母公司屬于居間控股公司的特例,這種特例在英國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中均有所體現(xiàn)。在此,筆者建議我國作如下規(guī)定:
母公司是另一家公司的子公司,即該母公司是居間控股公司,且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時,母公司可以免于編制合并財務報表:
條件一:如果該母公司是其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其母公司沒有要求其編制合并報表;或如果該母公司是其母公司幾乎完全擁有的(通常指擁有90%或以上表決權)子公司,其母公司及其少數股東均同意其不編制合并報表。
條件二:該母公司不在我國境內上市。
條件三:該母公司的母公司是在我國注冊登記的企業(y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