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個人計算個人所得稅匯率問題
問題:我們是一家外資企業(yè)。外籍人員如果在12月發(fā)放12月份的工資,計稅的匯率是12月初還是12月末?如果在09年1月初發(fā)放08年12月份的工資,(因為外管和銀行要求必須用稅單付工資,所以先交完稅后再支付)。那么計稅的匯率是12月末還是1月初?
答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應當按照填開完稅憑證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外籍人員如果在12月發(fā)放12月份的工資,計稅的匯率應為11月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如果在09年1月初發(fā)放工資,計稅的匯率應為12月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