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由單位負擔(即不含稅年終獎),應如何計算?

來源: 編輯: 2006/11/09 09:38:55 字體:

    問:若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由單位負擔(即不含稅年終獎),應如何計算?

    答:對于年終獎個稅由單位負擔的,如果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規(guī)定費用扣除額的,其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第一步,按照不含稅的年終獎收入除以12的商數(shù),查找相應適用稅率A和速算扣除數(shù)B;

    第二步,按第一步確定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將不含稅年終獎?chuàng)Q算成含稅的年終獎,即含稅的年終獎收入=(不含稅的年終獎收入-速算扣除數(shù)B)÷(1-適用稅率A);

    第三步,按含稅的年終獎收入除以12的商數(shù),重新查找適用稅率B和速算扣除數(shù)B;

    第四步,按確定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含稅的年終獎收入×適用稅率B-速算扣除數(shù)B.

    特別提醒:如果納稅人取得的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1600元,應先將不含稅年終獎減去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guī)定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部分后,再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相關年終獎除以12低于1600也要納稅

    特別需要強調(diào)的是,認為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后的余額,低于法定費用扣除額1600元就不應該納稅的理解是錯誤的。

    因為納稅人的費用扣除額在工資中已扣除,用全年獎金除以12,主要是為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不能作為判斷是否納稅的依據(jù)。

    例:如果雇員拿到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為19000元,用全年獎金除以12后為1583.3元,雖然這低于法定費用扣除額1600元,但也應按相應稅率繳納稅款1875元。

    2個年度年終獎不要擠在同一年發(fā)

    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最新計稅辦法,納稅人只要是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無論其屬于哪一個年度的獎金收入,都可以按照該辦法計算納稅。

    實際上,這一辦法是提醒有關單位,2個年度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最好是分別在2個年度發(fā)放,而不要擠在同一年發(fā)放,否則因為其中一筆全年一次性獎金無法享受到有關優(yōu)惠政策,會讓雇員憑空損失一筆支出。

    例:雇員2005年度和2006年度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位最好分別在2006年初和2007年初發(fā)放,而不要采取2006年初發(fā)放2005年度全年一次性獎金,2006年底發(fā)放2006年度全年一次性獎金的“不智策略”。

    此外,在實際操作中,單位財務人員最好不要把年終獎金分解,采取分幾個月或者按季發(fā)放的舉措,一定要一次性發(fā)放給員工,不要“拖著”發(fā)。因為要分成幾次發(fā),只有一次能享受到除以12個月再計稅的優(yōu)惠。

    風險金可按年終獎計稅辦法繳個稅

    有些單位在每月計算工資時,按月扣除雇員一定比例的風險金,年底一次性返還風險金。對于個人通過考核一次取得的這部分工資薪金形式的風險金,也可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半年獎不能享受年終獎計稅優(yōu)惠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不能享受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后,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的優(yōu)惠。

    個稅被誤收可申請退稅

    因扣繳義務人(即單位)代扣代繳時計算錯誤,造成個人所得稅誤收,個人申請退稅時,必須先通過單位向主管稅務機關(即地區(qū)稅務所)提出退稅申請,單位需提供《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退稅申請書》、納稅申報表等資料。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審核后,認定確實屬于個人所得稅誤收,即可以進行退稅。屆時,稅務部門將通過銀行退稅,地區(qū)稅務所則會告知單位,再由單位將退回的稅款轉(zhuǎn)交給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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