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支出不能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

來源: 編輯: 2007/04/19 17:30:19 字體:

  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ㄒ唬┵Y本性支出。

 ?。ǘo形資產(chǎn)受讓、開發(fā)支出。

  (三)違法經(jīng)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ㄋ模└黜椂愂盏臏{金、罰金和罰款。

 ?。ㄎ澹┳匀粸暮蛘咭馔馐鹿蕮p失有賠償?shù)牟糠帧?/p>

  (六)超過國家規(guī)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七)各種贊助支出。

  (八)貸款擔保。

 ?。ň牛┡c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十)除上述規(guī)定外,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1、賄賂等非法支出;

  2、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

  3、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guī)規(guī)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

  4、稅收法規(guī)有具體扣除范圍和標準(比例或金額),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超過或高于法定范圍和標準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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