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免稅所得彌補虧損的處理方法

來源: 編輯: 2004/06/02 12:54:59 字體:
    免稅所得是指企業(yè)根據(jù)《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可以免征所得稅的所得額一般情況下,免稅所得應免征所得稅,但在企業(yè)有虧損需要彌補的情況下,免稅所得是否參與虧損的彌補,如果參與,應如何彌補等問題目前在實務操作中仍有不少人含糊,因此,本文著重談談企業(yè)免稅所得彌補虧損中的幾種處理方法。

    企業(yè)免稅所得稅彌補虧損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的免稅所得彌補虧損問題的通知》([1999]34號)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按照稅收法規(guī)的規(guī)定,企業(yè)的某些項目免征所得稅如果一個企業(yè)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其應稅項目發(fā)生虧損時,按照稅收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應該是沖抵免稅項目所得后的余額。

    此外,雖然應稅項目有所得額,但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免稅項目的所得也應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耙虼?,免稅所得在彌補虧損問題上,應該是先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再免征所得稅。具體有以下幾種處理方法:

    一、在某一年度,企業(yè)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但應稅項目發(fā)生虧損時,免稅所得彌補虧損的處理方法。

    例1:A企業(yè)2002年通過會計核算確定應稅項目全年虧損10萬元,另有《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免稅所得額2萬元。按照企業(yè)免稅所得彌補虧損的規(guī)定,A企業(yè)2002年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應為8萬元(即10萬元-2萬元)而不是10萬元。也就是說,A企業(yè)2002年應先用免稅所得2萬元彌補當年應稅項目的虧損后,才能將余額結轉以后年度并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而不是先將免稅所得免稅,然后再將應稅項目虧損結轉以后年度彌補。

    二、在某一年度,企業(yè)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而且應稅項目有所得額時,免稅所得彌補虧損的處理方法。

    例2:A企業(yè)2001年通過會計核算確定全年虧損10萬元,并依法結轉以后年度進行彌補。

    情況一:2002年會計核算確定全年利潤9萬元,其中免稅所得2萬元;情況二:2002年會計核算確定全年利潤11萬元,其中免稅所得2萬元;情況三:2002年會計核算確定全年利潤13萬元,其中免稅所得2萬元。根據(jù)上述資料,2002年應彌補2001年虧損數(shù)的利潤如下:

    情況一:首先用2002年應稅項目利潤7萬元(即9萬元-2萬元)先彌補2001年虧損;彌補后剩余的未彌補的虧損3萬元,再用免稅所得2萬元彌補;未彌補完的2001年的虧損部分1萬元可以留待以后年度彌補。

    情況二:首先用2002年應稅項目利潤9萬元(即11萬元-2萬元)先彌補2001年的虧損;彌補后剩余的未彌補的虧損1萬元,再用免稅所得1萬元彌補;免稅所得剩余的1萬元,再免征所得稅。留待以后年彌補的虧損數(shù)為0.情況三:首先用2002年應稅項目利潤11萬元(即13萬元-2萬元)中的10萬元先彌補2001年的虧損;彌補2001年虧損后剩余的應稅項目利潤1萬元,再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交納企業(yè)所得稅;而免稅所得2萬元免征所得稅。所以,該企業(yè)2002年應交所得稅=10000元×33%=3300元。

    總之,通過上述分析舉例可以看出,企業(yè)在有應稅項目虧損的情況下,免稅所得彌補虧損的正確做法是先彌補應稅項目虧損后,才能免征所得稅,而不是先免征所得稅,后彌補應稅項目的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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