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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查封(扣押)通知書

來源: 編輯: 2004/01/07 17:02:25 字體:
    稅務機關解除查封(扣押)納稅人商品、貨物、財產的稅務行政文書。解除查封(扣押)通知書是稅務機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查封(扣押)商品、貨物、財產后,納稅人在責令繳納稅款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稅務機關為解除查封(扣押)而向納稅人送達的執(zhí)行通知。有逃避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商品、貨物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的跡象,稅務機關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扣押、查封納稅人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查封(扣押)納稅人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后,納稅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查封(扣押);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納稅人在限期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而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稅務機關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具收據(jù);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納稅人辦理解除查封(扣押),必須持《查封商品、貨物、財產清單》或《扣押商品、貨物、財產專用收據(jù)》。解除查封(扣押)通知書適用于納稅人被查封(扣押)商品、貨物、財產后,在責令其繳納稅款期限內已繳清稅款的范圍。解除查封(扣押)通知書有利于維護納稅人依法納稅的合法權益,保證稅務執(zhí)法的公正、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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