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在行政賠償中的權利
2、因稅收保全措施不當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納稅人有請求賠償的權利。
3、因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不當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的,納稅人有請求賠償的權利。
4、納稅人有要求繼續(xù)行使已撤銷稅務機構職權的稅務機關進行賠償的權利。
5、納稅人死亡后其親屬有代其繼續(xù)向稅務機關提出賠償的權利。
6、納稅人有向撤銷賠償義務機關的上級稅務機關提出賠償的權利。
7、納稅人有向加重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復議機關提出賠償的權利。
8、納稅人有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的權利。
9、納稅人有向稅務機關提出數項賠償要求的權利。
10、納稅人有要求稅務機關在規(guī)定期限內履行賠償義務的權利。
11、納稅人有要求稅務機關按法定賠償金履行賠償義務的權利。
12、納稅人有要求稅務機關消除影響的權利。
13、納稅人因不可抗力或者障礙發(fā)生,有要求延長賠償時效的權利。
14、納稅人有要求稅務機關不對賠償金(國家賠償金)征稅的權利。
15、納稅人有要求稅務機關不對賠償請求收取任何費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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