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薪籌劃:分解收入降低個稅

來源: 編輯: 2006/09/27 17:42:50 字體:

  2006年8月,廣東省廣州市A公司擬聘請外省的一全國知名退休專家(以下簡稱B專家)作為公司的技術副總。該副總提出2年聘期內月薪2萬元人民幣。當公司財務總監(jiān)告訴他說,扣除每月個稅3305元后,每月實得為16695元時,該專家提出每月稅后收入至少為17400元,即2 年總共41.76萬元的稅后收入才能簽合同。

  A公司認為如果要達到專家的要求,每月實發(fā)工資要提高到20881元。該專家在2年聘期內,企業(yè)要多支付21144=[(20881- 20000)×24]元的工資。A公司企業(yè)所得稅是計稅工資形式,而且公司的工資費用每年企業(yè)所得稅前要調整200多萬元。該專家的工資不能全額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而且如果答應專家的要求,多支付的21144元將不能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

  如何降低B專家的個稅,讓A公司在不支付多的工資費用的同時又能達到專家的要求呢?A公司的財務總監(jiān)請教筆者出具一個方案,來達到上述目的。

  筆者出具了以下三個方案

  方案一:每月發(fā)20000元。

  B專家個人所得稅為[(20000-1600)×0.2-375]×24=79320(元);稅后收入為480000-79320=400680(元)。

  方案二:每月發(fā)放20881元。

  B專家個人所得稅為[(20881-1600)×0.2-375]×24=83549(元);稅后收入為20881×24-83549=417595(元)。這樣,月均稅后收入為17400元,這是B專家的理想收入。

  方案三:據個人所得稅的特點,筆者設計了一套保證專家月均凈收入不低于17800元/月,但支付金額仍為480000元的工資發(fā)放方案。

  筆者的方案如下:B專家的總收入發(fā)放方式在兩年內為:

  1.支付B專家的一次性安家費5萬元。

  2.支付B專家年終獎每年6萬元,兩年共計12萬元。

  3.支付B專家月薪1.2083萬元,兩年共計29萬元。

  4.支付B專家的年底雙薪1萬元,兩年共計2萬元。

  如此安排后,B專家稅前收入總共為48萬元,相應的個稅計算如下。

  1.安家費免個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另據廣州市地稅局相關文件規(guī)定,對市各級政府和企事業(yè)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指具有高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的人才或者博士研究生)而發(fā)放的一次性安家費,不超過5萬元的,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全國其他省市也規(guī)定有安家費,數額不統(tǒng)一。

  2.年終獎應納個稅為(60000×0.15-125)×2=17750(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第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fā)放時代扣代繳: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3.月薪應納個稅[(12083-1600)×0.2-375]×24=41318(元)。

  4.年底雙薪應納個稅為(10000×0.2-375)×2=3250(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第一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企業(yè)和其他單位在實行“雙薪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單位為其雇員多發(fā)放一個月的工資)后,個人因此而取得的“雙薪”,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上述 “雙薪”所得原則上不再扣除費用,應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納稅。

 ?。ㄐ枰f明的是,此文件在國稅發(fā)[2005]9號未明令廢止,在關于發(fā)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62號中亦未有廢止的說明,所以未明文廢止的法規(guī)應可以繼續(xù)適用。)

  上述個稅和為17750+41318+3250=62318(元);B專家稅后收入為480000-62318=417682(元);較專家的理想稅后收入417600元還多82元。

  方案三與方案一相比,在發(fā)放金額相同的情況下,專家稅后收入提高了417682-400680=17002(元)。

  方案三與方案二相比,專家稅后收入基本相等,但稅前支付金額要少20881×24-480000=21144(元)。

  方案三與方案一、二相比,還有一個最大的優(yōu)點,方案三中的安家費可不計入計稅工資,可作為費用在企業(yè)所得稅前進行扣除,如此可節(jié)稅企業(yè)所得稅16500元。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骉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骍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84號)第十八條第五、六款規(guī)定,納稅人發(fā)生的下列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雇員調動工作的安家費和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

  企業(yè)會計制度(2001年版)2001年企業(yè)會計制度會計科目使用說明:“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企業(yè)為組織和管理企業(yè)生產經營所發(fā)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yè)的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yè)的經營管理中發(fā)生的,或者應由企業(yè)統(tǒng)一負擔的公司經費。上述安家費可在管理費用中列支而不計入計稅工資中。

  由此可見,方案三具有降低個人所得稅17002元與企業(yè)所得稅16500元的雙重功效。

  最后,A公司的總經理選擇了方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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