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收入形式的個人所得稅籌劃——勞務報酬所得的稅收籌劃

來源: 編輯: 2004/06/02 13:21:05 字體:
    根據(jù)現(xiàn)行稅法規(guī)定,勞務報酬所得采用三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稅,按次或按月計算。對于勞務報酬所得的稅收籌劃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分次納稅的稅收籌劃

    稅法規(guī)定,當某項活動帶來的收入在1個月以上的一段時期內(nèi),支付間隔超過1個月,按每次收入額計入各月計算,而間隔時間不超過1個月的,應合并每次的收入額計算。因而勞務報酬收入采取什么方式取得,直接影響到個人一定時期的收入。

    當為他人提供勞務時,需要根據(jù)勞務合同書,合理安排納稅年度內(nèi)每月吸取勞務費的數(shù)量和實際支付的次數(shù),即可以達到節(jié)稅的目的。

    [案例]

    某設計人員,利用業(yè)余時間為某項工程設計圖紙,同時擔任該項工程的顧問,設計圖紙花費時間1個月,獲取報酬30 000元,該設計人員要求建筑單位在其擔任工程顧問的期間,將該報酬分10個月支付,每月支付3000元,試分析該設計人員的稅負變化。

    方案一:一次性支付30 000元。

    稅法規(guī)定,勞務報酬收入按次征稅,若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50000元的部分,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那么該設計人員應交個人所得稅為:

    應納稅所得額=30000×(1-20%)=24000(元)

    應納稅額=20000×20%+4000×30%=5200(元)

    或30000×(1-20%)×30%一2000=5200(元)

    方案二:分月支付,每次應納稅額為:

    (3000-800)×20%=440(元)

    10個月共負擔稅款=440×10=4400(元)

    該設計人員可以少納稅:5200-4400=800(元)

    雖然,由于分次納稅,納稅人便可以通過一次收入的多次支付,既多扣費用,又免除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從而減輕了稅收負擔。

    2.由被服務方提供服務的稅收籌劃

    由于稅法僅規(guī)定勞務報酬所得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卻沒有明確的條文規(guī)定一定要獲得收入的個人繳納。因而,由被服務方向提供勞務服務一方提供一定的服務,如伙食、交通、住宿等,就等于擴大提供勞務方的費用開支,降低了勞務報酬的總額,從而使勞務報酬應納稅所得保持在較低的納稅水平上。由于對方所提供的伙食、交通等服務是提供勞務服務者的日常開支,若由其本人用收入購買往往不能在繳納所得稅時進行扣除,這樣,雖然提供勞務報酬的所得因接受對方的服務而降低,但同時也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這比直接獲得較高的勞務報酬而支付較多的稅收有利,因為這樣可使勞務報酬所得者在總體上保持更高的消費水平。

    [案例]

    某教授到外地某企業(yè)講課,關(guān)于講課的勞務報酬,該教授面臨著兩種選擇:一種是企業(yè)給教授支付講課費50000元人民幣,往返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等一概由該教授自己負責另一種是企業(yè)支付教授講課費40 000元,往返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等全部由企業(yè)負責。

    試問該教授應該選擇哪一種?

    [分析]

    方案一:教授自負交通費、住宿費及伙食費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50 000×(1-20%)×30%-2000=10000(元)

    個人所得稅額應由企業(yè)代扣代繳。

    教授實際收到講課費=50000-10000=40 000(元)

    但講課期間該教授的開銷為:往返飛機票3000元,住宿費5000元,伙食費2000元。因此該教授實際的凈收入為30000元。

    方案二:企業(yè)支付交通費、住宿費及伙食費

    企業(yè)應為教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額=40000×(1-20%)×30%-2000=7600(元)

    教授實際收到講課費=40000-7600=32400(元)

    由此可見,由企業(yè)支付交通費、住宿費及伙食費,教授可以獲得更多的實際收益。而對于企業(yè)來講,企業(yè)的實際支出沒有變多,反而有可能有所減少,原因有以下幾點:

    (1)對于企業(yè)來講,提供住宿比較方便,伙食問題一般也容易解決,因而這方面的開支對企業(yè)來說可以比個人自理時省去不少,企業(yè)的負擔也不會因此而加重多少。

    (2)費用的分散及減少使得企業(yè)列支更加方便,也使得企業(yè)更樂意接受。

    綜上所述,個人在提供服務時,若采取不同收入取得方式也會帶來不同的效果,對個人經(jīng)濟收入會有一定的影響。一般而言,要從以下幾個角度去考慮:

    (1)可以將一次勞務活動分為幾次去做,這樣可以使每次的應納稅所得額相對較少,從而對應的稅率相對較低,這樣稅款加總以后,比合并繳納時的稅款數(shù)額要少。

    (2)費用開支最好由企業(yè)來支付。因為這樣可以減少個人勞務報酬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又不會增加企業(yè)額外的負擔。

    (3)在簽訂勞務合同時,也要注意用條款說明稅款由誰支付,稅款支付方式不同,最終得到的實際收益也會不一樣。仍以前例來說明,若規(guī)定企業(yè)支付交通費、住宿費及伙食費的同時,還規(guī)定應納稅款由企業(yè)負責,那么即使企業(yè)支付講課費35000元,對于個人來講,收益也比方案二增加了2600元(35000-32400)。對于企業(yè)來講,企業(yè)為個人繳納稅款可以由企業(yè)少付的講課費進行彌補,負擔也不會加重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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