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獎金收入在納稅時要小心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4/10 10:15:13 字體:
  案例:

  李某系某卷煙廠一名職工,在工作之余,李某去宏遠機械學校向學生講授一些初級原理。經過一段時間試用,1998年1月1日李某正式被聘為該校講師,月薪1000元。

  李某所在卷煙廠因近幾年效益不太好,一直面臨虧損的境地,故李某工資收入每月為600元。1998年12月一次取得獎金收入2500元。同時,因李某在去機械學校的途中遇到兩個流氓搶學生的錢包,李某與他們搏斗,并最終把他們送進了公安局。該月,李某因此獲得公安機關見義勇為獎金收入200元。年末,李某主動到市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該月,李某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為:

  1000-800+2500+200=2900應納稅額為:

  500×5%+1500×10%+900×15%=535(元)

  稅務人員在看了李某的納稅申報單指出了他的錯誤。

  分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規(guī)定,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據此規(guī)定,發(fā)給見義勇為者的獎金可經有關部門批準免稅。具體規(guī)定為:對鄉(xiāng)、鎮(zhèn)(含鄉(xiāng)、鎮(zhèn))以上人民政府或經縣(含縣)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或者類似性質組織獎勵給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個人所得稅。李某面對歹徒,臨危不懼,與之搏斗,并將其扭送入公安局。因此,獲得了公安機關見義勇為獎。公安機關為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機構,其發(fā)給李某的獎金應不納稅。但李某顯然并不知曉這項規(guī)定,他將這筆放在該月收入一起納稅,這是錯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第三條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稅,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5%至45%。第六條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個月收入額減除費用800元后的余額,為應稅所得額。

  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項所得稅制的模式,因而其應納稅所得額是按各應稅項目分別確定的,即以各應稅項目的收入額減去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后的余額作為該項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李某所取得收入并不都與工資有關,故此處應分項目計算應納所得稅額。

  2.對于獎金收入有以下規(guī)定:

  1)對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以下統(tǒng)稱為獎金)應納稅額的計算。根據規(guī)定,對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的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應納稅額。由于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一次取得的數月獎金原則上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但是,如納稅人取得獎金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時,即將獎金與當月收入合并后再減除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以獎金收入減除當月工資與800元的差額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款。

  2)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以下統(tǒng)稱為獎金,不包括按月支付的獎金)應納稅額的計算,根據規(guī)定,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征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一次集中取得數月的獎金,不再減除費用,應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數進行劃分計算。

  按照上述規(guī)定,李某是居民納稅人,且其取得獎金當月的工資、薪金不足800元,所以他應將獎金與當月收入合并后再減除費用,即:

  [2500-(800-600)]×15%-125=220(元)

  3.所得稅法第六條規(guī)定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減除費用800元為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法中的勞務報酬與工資收入的區(qū)別在于:勞務報酬所得一般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種勞務服務而獲取的報酬;工資、薪金所得則是個人在企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以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獲取的報酬,屬于非獨立個人的勞動。李某獨立提供勞務,因此應界定為勞務報酬收入,其應納稅額為(1000-800)×20%=40,所以李某該月共應納稅額為220+40=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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