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所得稅的稅務籌劃案例分析——利用資產評估增值籌劃
我國當前對資產評估增值并未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只規(guī)定中外合資企業(yè)進行股份制改造時對資產評估增值要征收所得稅。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后,可以增加折舊的提取額,減少當期利潤,相應減少應繳納的所得稅。
若是企業(yè)虧損,因當年虧損可以用以后5年的稅前利潤彌補,因而對以后年度的所得稅會產生更大的影響。
例如,某房產評估后增值50%,按10年提取折舊,年折舊率10%,每年增加的房產收入占增值額的比例如下:
50%×70%×1.2%=0.42%
每年減少的所得稅收入占增值額的比例如下:
50%×10%×33%=1.65%
即每年增加的稅收收入為房產評估增值額的0.42%,每年減少的稅收收入為房產評估增值額的1.65%。
若是企業(yè)虧損,因當年虧損可以用以后5年的稅前利潤彌補,因而對以后年度的所得稅會產生更大的影響。
例如,某房產評估后增值50%,按10年提取折舊,年折舊率10%,每年增加的房產收入占增值額的比例如下:
50%×70%×1.2%=0.42%
每年減少的所得稅收入占增值額的比例如下:
50%×10%×33%=1.65%
即每年增加的稅收收入為房產評估增值額的0.42%,每年減少的稅收收入為房產評估增值額的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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