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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知識點:行政復議程序(1)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1/04/19 09:38:13 字體:

  第五節(jié) 行政復議程序

  一、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

 ?。ㄒ唬┥暾垙妥h的條件

  1.申請人合格;

  2.有符合規(guī)定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理由;

  4.屬于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復議范圍和受理復議機關管轄;

  5.在法定申請期限內申請復議;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復議的期限

  申請復議的期限分一般復議期限和特殊復議期限兩種。

  1.一般復議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2.特殊復議期限

  是指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適用于特定復議案件的申請期限。特殊復議期限只有法律規(guī)定超過60日的才有效。如《專利法》規(guī)定,申請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三)行政復議的受理

  受理以復議機關對申請的審查為前提,審查的范圍包括:

  1.是否符合申請的一般條件。

  2.是否超過法定的申請期限。如果復議申請超過申請期限,又無正當理由申請延長的,復議機關不予受理。

  3.是否重復申請。對復議機關已經處理過的行政復議案件,或者正在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實和同一理由向復議機關另行申請復議。

  4.是否已起訴。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得再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5.復議申請材料是否齊全、表述是否清楚。如果不齊全或不清楚,可以在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復議申請。

  根據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1.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依法應當決定受理。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3.對符合法定復議條件,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二、行政復議的審理

  (一)審理期限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根據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根據規(guī)定,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協(xié)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所用時間、行政復議期間專門事項鑒定所用時間以及現(xiàn)場勘驗所用時間均不計人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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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指定的和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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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參加。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ㄋ模徖碇械钠渌嘘P問題

  1.復議申請的撤回。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2.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

  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是,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

  根據規(guī)定,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停止執(zhí)行: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3.證據的收集。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4.行政復議人員在審理期限的權利和義務。根據規(guī)定,行政復議人員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時,可以查閱、復制、調取有關文件和資料,向有關人員詢間。調查取證時,行政復議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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