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財稅實務 高薪就業(yè) 學歷教育
APP下載
APP下載新用戶掃碼下載
立享專屬優(yōu)惠

安卓版本:8.7.50 蘋果版本:8.7.50

開發(fā)者: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應用涉及權限:查看權限>

APP隱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線:點擊下載>

201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合同中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區(qū)別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3/02/27 16:42:54 字體:

  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區(qū)別:

  代位權 撤銷權
針對債務人的行為 消極行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 積極行為(債務人放棄其債權;無償轉讓財產(chǎn);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
訴訟主體 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中的第三人 債權人是原告,債務人是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中的第三人
債權人是否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就行使權利的結果,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就行使權利的結果,無優(yōu)先受償權
費用的負擔 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回到頂部
折疊
網(wǎng)站地圖

Copyright © 2000 - yinshua168.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jīng)營許可證 京公網(wǎng)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