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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預習:訴訟時效的中止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2/01/05 11:33:28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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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

  知識點二十、訴訟時效的中止

  (一)訴訟時效中止的概念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 最后6個月內(nèi),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地震、洪水和戰(zhàn)爭等。

  2、其他障礙。此處的其他障礙包括:

 ?。?)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chǎn)管理人;

 ?。?)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ㄈ┰V訟時效中止的時間

  只有在訴訟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nèi)發(fā)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以前發(fā)生權利行使障礙,而到最后6個月時該障礙已經(jīng)消除,則不能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止;如果該障礙在最后6個月時尚未消除,則應從最后6個月開始時起中止時效期間,直至該障礙消除。

  (四)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在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下,中止事由發(fā)生前已經(jīng)經(jīng)過的時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間合并計算。在民法規(guī)定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內(nèi),訴訟時效中止的持續(xù)時間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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