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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房產稅法
本章歷年單選、多選、判斷占2題左右,計算或綜合題涉及到房產稅的計算一般與企業(yè)所得稅結合在一起。
一、納稅人(不包括外商)
房產稅、城建稅外商不繳納。
二、計稅依據和房稅
1.從價計征按1.2%,從租計征按12%,個人出租住房一律按4%(經營房按12%)。
2.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的增加房屋的原值。
對融資租賃房屋的情況,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以房產余值計算征收,至于租賃內房產的納稅人,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3. 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計稅規(guī)定。
?、俜惨苑课轂檩d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趯τ诟鼡Q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4.居民住宅區(qū)內業(yè)主共有經營性房產繳納房產稅。
由實際經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其中自營的,依照房產原值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征,沒有房產原值或不能將業(yè)主共有房產與其他房產與其他房產的原值準確劃分開的,由房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計征。
三、優(yōu)惠
注意:P226的1、2、3、11點。
四、時間
重點是: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當月與次月區(q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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