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實物捐贈是否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問題:企業(yè)實物捐贈是否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第(八)項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第一條規(guī)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qū)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
企業(yè)實物捐贈屬于無償贈送,綜上規(guī)定可知,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但是對企業(yè)扶貧的實物公益性捐贈,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