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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增值稅是稅法大家族中的重要一員,然而針對增值稅中涉及的諸如“免抵退稅”“免退稅”“加計抵減”“留抵退稅”等問題,讓小編也一時難以分辨清楚,不過,小編有妙招,經(jīng)小編匯總梳理后上述問題清楚多了,不信,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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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chǎn)企業(yè)出口自產(chǎn)貨物和視同自產(chǎn)貨物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生產(chǎn)企業(yè)出口非自產(chǎn)貨物,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簡稱“增值稅免抵退稅”)。
計算公式
生產(chǎn)企業(yè)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免抵退稅,依下列公式計算:
1. 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出口貨物適用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當期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適用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2. 當期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出口貨物退稅率-當期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當期免抵退稅額抵減額=當期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3. 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的計算
(1)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2)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期末留抵稅額”。
政策依據(jù)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二條、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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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生產(chǎn)能力的出口企業(yè)(稱“外貿企業(yè)”)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簡稱“增值稅免退稅”)。
計算公式
外貿企業(yè)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免退稅,依下列公式計算:
1. 外貿企業(yè)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以外的貨物:
增值稅應退稅額=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jù)×出口貨物退稅率
【例】甲公司為一家進出口貿易公司,2019年11月因向M國出口貨物取得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列明的金額為120萬元,該企業(yè)適用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為13%,不考慮其他因素,則當期應退增值稅稅額計算如下:
外貿企業(yè)出口貨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jù),為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
應退稅額=120*13%=15.6萬元
2. 外貿企業(yè)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的增值稅應退稅額=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jù)×出口貨物退稅率
政策依據(jù)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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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簡稱“加計抵減政策”)。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簡稱“加計抵減15%政策”)。
所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注釋》(財稅〔2016〕36號)執(zhí)行。
計算公式
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按照15%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應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簡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后,區(qū)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1.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2.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3.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例】甲企業(yè)符合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11月增值稅銷項稅額200萬元,當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的進項稅額為150萬元,除此之外無其他抵扣事項,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與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均為0元,則當月應繳納增值稅稅額計算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150×15%=22.5萬元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0+22.5-0=22.5萬元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200-150=50萬元>0,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22.5萬元,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即當月應繳納增值稅:
200-150-22.5=27.5萬元
政策依據(jù)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y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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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一
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 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xù)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xù)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 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fā)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形的;
4.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計算公式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情形二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部分先進制造業(yè)納稅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 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
2. 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fā)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形;
4.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所稱部分先進制造業(yè)納稅人,是指按照《國民經(jīng)濟行業(yè)分類》,生產(chǎn)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計算公式
部分先進制造業(yè)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政策依據(jù)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八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yè)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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