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計抵減十問十答 關(guān)于深化增值稅改革中銷售額的確定
1、 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請問這里50%含不含本數(shù)?
答:這里的“比重超過50%”不含本數(shù)。也就是說,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納稅人,不屬于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不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2、 A公司是2018年1月設立的納稅人,2018年9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A公司應以什么期間的銷售額來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是僅計算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以后的銷售額嗎?
答:39號公告第七條規(guī)定,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統(tǒng)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一般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統(tǒng)稱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按照上述規(guī)定,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時,一般納稅人在屬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期間的銷售額也需要參與計算。因此,A公司應按照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來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
3、 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占比時,是否應剔除免稅銷售額?
答:在計算銷售占比時,不需要剔除免稅銷售額。一般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39號公告規(guī)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4、 2019年4月1日后,納稅人為享受加計抵減政策,在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時,是否應包括稽查查補銷售額或納稅評估調(diào)整銷售額?
答:39號公告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占比時,銷售額中包括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銷售額。
5、 請問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是否只有四項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允許加計抵減?
答:39號公告第七條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均可以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不僅限于提供四項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需要注意的是,根據(jù)39號公告第七條第(四)項規(guī)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6、 我公司既從事國內(nèi)貿(mào)易也兼營出口勞務,其他條件均符合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要求,但無法劃分國內(nèi)業(yè)務和出口業(yè)務的進項稅額。請問我公司能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39號公告第七條第(四)項規(guī)定,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因此,如果你公司符合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條件,但無法劃分國內(nèi)業(yè)務和出口業(yè)務的進項稅額,你公司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但應按上述規(guī)定計算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
7、 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如果納稅人享受差額計稅政策,納稅人應該以差額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參與計算,還是以差額后的銷售額參與計算?
答:應按照差額后的銷售額參與計算。例如,某納稅人提供服務,按照規(guī)定可以享受差額計稅政策,以差額后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該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占比時,貨物銷售額為2萬元,提供四項服務差額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共20萬元,差額后的銷售額為4萬元。則應按照4/(2+4)來進行計算占比。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guī)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8、 某納稅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但該納稅人一直到3月31日均無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答:對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但尚未取得銷售收入的納稅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銷售收入起連續(xù)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1月設立,但在2019年5月才取得第一筆收入,其5月取得貨物銷售額30萬元,6月銷售額為零,7月提供四項服務銷售額10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納稅人5月-7月的銷售額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guī)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9、 某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設立,但設立后三個月內(nèi)均無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答: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全部為零的,以其取得銷售額起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5月設立,但其5月、6月、7月均無銷售額,其8月四項服務銷售額為100萬,9月銷售額為零,10月貨物銷售額為3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照8-10月累計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guī)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10、 加計抵減政策規(guī)定的“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nèi)不再調(diào)整”,是指自然年度不再調(diào)整,還是12個月內(nèi)不再調(diào)整?
答:按照39號公告規(guī)定,“當年內(nèi)不再調(diào)整”是指一般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一個自然年度內(nèi)不再調(diào)整,而不是12個月內(nèi)不再調(diào)整。納稅人下一個自然年度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根據(jù)上一年度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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