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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運行相關成本的會計核算?一起看看!
根據15號準則解釋:
問題:對于這部分確認為存貨的產品,其存貨成本如何確認?是否需要承擔所有的投入成本?如果要承擔的話可能造成該部分存貨的成本很高,如果是承擔部分成本,應該如何確認分攤的成本金額?能否按照產品的市價來確認為存貨成本以減少人為操縱空間?
答案:企業(yè)區(qū)分試運行費用中哪些屬于“在固定資產達到可使用狀態(tài)前的相關產出的生產和銷售成本”和哪些屬于“使固定資產達到其預訂用途的相關成本”時,我們理解關鍵的判斷在于是否已形成或將形成獨立于在建工程之外的可單獨銷售的產品。如有,則可歸屬于該可供單獨銷售產品的成本應按照存貨準則或其他相關準則(如,另外一項單獨的固定資產或合同履約成本等)進行處理。即使該可供單獨銷售的產品至固定資產達到預訂可使用狀態(tài)時,企業(yè)尚未開展銷售、或選擇自用、對外捐贈等,(尚)未給企業(yè)帶來收入,但相關產品的成本依然應按照其他相關準則進行處理,而不能計入“在建工程”的成本。
對于試運行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下同)成本的歸集口徑,我們理解原則上應當與假設該項固定資產已達到預訂可使用狀態(tài)下正常量產產品的成本構成相同(如根據BOM表確定),除了因試運行生產而發(fā)生的可直接歸屬于試生產產品的增量成本(主要為人工成本、材料費、能源費、修理費等變動成本)以外,也應包含通過系統、合理的方式分配給試生產產品的制造費用等間接成本,不包含在正常量產情況下合理預期不會發(fā)生的非正常損耗,也不包含銷售環(huán)節(jié)產生的銷售費用。試運行產品成本不包含該項尚未達到預訂可使用狀態(tài)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和攤銷成本。
對于試運行過程中不能歸入試運行產品和銷售成本的支出,應對照上述規(guī)定判斷其是否屬于“固定資產達到預訂可使用狀態(tài)前的必要支出”。只有在證明相關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前提下,才能將其歸入在建工程成本。因為該項固定資產尚未達到預訂可使用狀態(tài),故其借款費用資本化(如滿足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在試生產期間不應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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