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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熱點問答】稿酬所得熱點問題

來源: 山東稅務 編輯:xiemengxue 2020/09/27 17:52:20  字體:

個人所得稅問題總是有很多小伙伴都不清楚,今天整理了關于稿酬所得的熱點問答供大家參考~

1.我公司向居民個人支付稿酬所得,如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八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稿酬所得時,應當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稅款:

稿酬所得以收入減除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減除費用:預扣預繳稅款時,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按八百元計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預扣預繳稅額。稿酬所得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預扣率。

2.個人在圖書、報刊上發(fā)表同一作品取得的稿酬所得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89號)第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個人每次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fā)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后再付稿酬,均應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fā)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則可分別各處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3.個人取得稿酬所得,如何確定所得來源地?

答: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第一條第(四)項規(guī)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由境內(nèi)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其他組織支付或者負擔的稿酬所得,為來源于境內(nèi)的所得。

另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第一條第(二)項規(guī)定,中國境外企業(yè)以及其他組織支付且負擔的稿酬所得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4.作者去世后,遺作稿酬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89號)第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作者去世后,對取得其遺作稿酬的個人,按稿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5.任職受雇于雜志社的編輯人員,在本單位的雜志上發(fā)表的作品取得的所得,按照什么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yè)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46號)第三條規(guī)定,任職、受雇于報刊、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yè)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fā)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6.出版社專業(yè)記者編寫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如何按照什么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yè)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46號)第三條規(guī)定,出版社的專業(yè)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7.任職、受雇于雜志社的除記者、編輯以外的其他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上發(fā)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按照什么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yè)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46號)第三條規(guī)定,任職、受雇于報刊、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yè)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fā)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專業(yè)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fā)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8.居民個人未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僅取得稿酬所得,需要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應在何時辦理扣除?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規(guī)定:“第六條 納稅人未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僅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nèi),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除信息表》,并在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9.居民個人僅取得稿酬所得,發(fā)生的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能否在預繳環(huán)節(jié)扣除?

答: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第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稿酬所得的,預扣預繳時不扣除公益捐贈支出,統(tǒng)一在匯算清繳時扣除。

10.個人的書畫作品、攝影作品在雜志上發(fā)表取得的所得,應如何計稅?需要并入綜合所得進行年度匯算嗎?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fā)表而取得的所得。

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和第十一條規(guī)定,綜合所得具體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nèi)辦理匯算清繳。

以上內(nèi)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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