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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企業(yè)進行內部研發(fā)所形成的無形資產,后期攤銷額在所得稅上可以加計扣除,那么無形資產入賬時為什么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呢?
【答案】
參考《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8 號——所得稅》第十三條規(guī)定:“企業(yè)應當以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由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但是,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資產或負債的初始確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不予確認:
(一)該項交易不是企業(yè)合并;
(二)交易發(fā)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或可抵扣虧損)?!?/p>
該項無形資產并非產生于企業(yè)合并,同時在初始確認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確認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產生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需要調整該項資產的歷史成本,按照準則規(guī)定該種情況下不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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