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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A公司根據經營需要,簽訂了三份租賃合同,租了三處房產,分別用于辦公、倉庫以及免費提供給員工用作員工宿舍,同時取得了對方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那么,這三處房產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都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嗎?
【回答】
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額,要根據房產用途進行區(qū)分。
企業(yè)根據經營需要,租房用于辦公、倉庫等使用,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但是如果企業(yè)租房專用于免費的職工宿舍,屬于職工福利費,即便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也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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