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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契稅的計稅依據(jù)及稅率是什么?
【回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四條規(guī)定:
(一) 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二) 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核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第二條第七款規(guī)定:承受已裝修房屋的,應將包括裝修費用在內的費用計入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
稅率:《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三條規(guī)定: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北京市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第一條規(guī)定: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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