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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構成視同銷售行為,應當如何確定計稅依據?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fengjunyan 2020/09/14 18:26:15  字體:

問題:一旦構成視同銷售行為,應當如何確定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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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 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的,或者發(fā)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3)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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