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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收取的傭金、技術服務費、會員費等確認原則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fengjunyan 2020/08/18 20:32:33  字體:

現如今科技發(fā)達,互聯網行業(yè)深入人心,平臺電商越來越發(fā)達。那您知道平臺類電商如何進行一些特殊的賬務處理嗎?讓我們一起看下吧!

平臺收取的傭金、技術服務費、會員費等確認原則

平臺類電商企業(yè)的收入確認及核算

平臺收取的傭金、技術服務費、會員費等確認方法:

根據收入五步法,平臺收取的傭金等確認收入方法:

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平臺與入駐商家簽訂的合同一般是數據電文。

識別合同中單項履約義務:平臺在沒有提供客戶別的購貨選擇權僅提供信息服務,則提供該服務為單項履約服務。

確定交易價格 :平臺是完按甲乙比例計算的傭金價格確定交易價格,客戶通過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款項。

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項履約義務 :由于是單項履約義務,所以傭金的價格全部分攤至該單項履約義務。

履行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新收入準則指出應在“商品(或服務)控制權轉移時確認收入”。具體是在履約義務完成時點還是履約過程中確認收入,企業(yè)需在合同開始時判斷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是在某一時段還是某一時點被轉移。

若滿足以下條件之一,企業(yè)在某一時段內確認收入:

(1)客戶在企業(yè)履約的同時取得并消耗企業(yè)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2)客戶能夠控制企業(yè)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業(yè)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企業(yè)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否則,在某一點確認收入。由于傭金收取是在交易完成即平臺提供信息撮合完成了該項交易,收入針對該項服務相關的主要風險報酬已經轉移給交易者,則平臺可在完成交易收取傭金時刻按時點確認收入。

若購買商品送積分,積分不兌換而是作為入資虛擬股的股份享受分紅權,按積分等級分紅時候同樣不屬于工商股東正真意義上的分紅,非員工就是偶然所得,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繳個稅。譬如甲企業(yè)規(guī)定:張三若購買甲企業(yè)商品1130送積分100分(1積分=0.1元,10元),賬務處理:借:銀行存款 113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0,積分做備查,因為還沒有現在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yè),但是若張三將該積分100分入股(換取股份),意味著張三獲取了其他經濟利益(股東),但由于張三購商品時候花的1130元已經包含了10元的積分款,所以不應繳納個稅。但是若張三取得股份時候,甲企業(yè)每年給予張三分紅權,則張三取得的分紅譬如一年5元,則屬于偶然所得(不是正真意義的股息紅利所得),由甲企業(yè)代扣代繳個稅。

政策依據:財稅〔2011〕50號)規(guī)定,企業(yè)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yè)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因此,個人在商場消費獲得累計積分,用積分換取商品,企業(yè)無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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