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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個人所得稅殘疾人等減免稅額優(yōu)惠政策
【享受主體】
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及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納稅人。
【優(yōu)惠內容】
1. 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年應納個人所得稅減征額不超過6000元;
2. 納稅人取得經(jīng)營所得,年應納個人所得稅減征額不超過6000元;
3. 納稅人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jīng)營所得的,由納稅人選擇其中一個所得項目享受減征政策,不重復享受。納稅人同時有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兩種以上身份的,由納稅人選擇其中一種身份享受減征政策,不重復享受。
【享受條件】
殘疾人員是指經(jīng)民政、殘聯(lián)等部門評定為殘疾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戰(zhàn)因公傷殘人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民兵民工證》等殘疾人有效證件的個人。
孤老人員是指年滿60周歲,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yǎng)人和扶養(yǎng)人,或者其贍養(yǎng)人和扶養(yǎng)人確無贍養(yǎng)能力或撫養(yǎng)能力的老年人。
烈屬是指經(jīng)民政等部門批準,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革命烈士證明書》的烈士父母(撫養(yǎng)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政策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
2.《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明確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及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等個人所得稅減征政策的通知》(魯政字〔2019〕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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