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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事項名稱】
房地產交易稅費申報
【申請條件】
房地產交易納稅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填報《增量房交易稅收申報表》或《存量房交易稅費申報表》或《土地出讓轉讓稅費申報表》,向稅務機關進行流轉稅、所得稅、財產和行為稅及相關規(guī)費等多項稅(費)種的納稅申報。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稅服務廳(場所)具體地點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內的“辦稅地圖”模塊查詢。
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內的“電子稅務局”模塊查詢。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系電話】
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內“辦稅地圖”模塊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 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 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 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guī)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guī)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5.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不含其它個人)發(fā)生二手房交易,在房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完畢后,應向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履行納稅申報義務,申報其二手房交易銷售額并扣減已繳稅額。
6. 房地產交易申報中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產生規(guī)則為,當評估價大于等于成交價時,以評估價作為印花稅計稅依據,即與其他稅種計稅依據一致;當評估價小于成交價時,以成交價格(即合同所載價格)作為印花稅計稅依據。
7. 納稅人申報房地產交易稅費時,應進行房地產交易稅源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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